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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2001年5月,税务部门在对某国有工业企业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该企业2000年度多提固定资产折旧100万元(为便于计算,数据已作简化处理,下同),因此责令企业作纳税调整,补交所得税33万元(该企业所得税税率33%)。当时企业会计人员所作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3(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万元) ②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万元) 贷:银行存款 33(万元) ③借:本年利润 33(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3(万元) ④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026-01-21

是的,上年未分配利润的调增数不等于补交的所得税额,处理错误。 未作补提盈余公积调整,会计处理不应该这么做。

201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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