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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我想问一下1月份开的进项发票已经抵扣了,3月份发现名称开错了要重开,但是一月交完税了,我应该怎么处理纳税和重开
答:老师:如果情况是1月份开的进项发票已经抵扣了,3月份发现名称开错了要重开,但是一月交完税了,这种情况需要调整应纳税额和重开发票。 以某公司为例,1月份开的进项发票,纳税人在3月份发现进项发票的名称开错了,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开发票,应当在开票月相应的核定申报表上报行改成“负值进项”同时,减掉原已抵扣的税额。具体应如何计算税额,则应当根据补开发票的金额来确定,补开发票的金额决定了调整后的应纳税额,调整前后的税额差额应在开票月内进行补(退)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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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收到现金,给对方开具了收据,并在对方收付款凭证上签字,对方大小写金额没有完全顶格写,存在变造风险,如果造成损失,出纳需要赔偿嘛?
答:主要看内部管理规定了,但是出纳肯定要负一定责任。不过有收据在,可以进行说明,也不用太过担心。以后如需签订相关凭证,建议拍照保存。另外,开具收据就是收款证明,可以拒绝其他签收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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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住房租金扣除怎么理解
答:五、住房租金
(一)适用条件
1.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发生住房租金支出。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洲、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文件,“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因此,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适用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可选择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二者中较高者。
需要说明的是,文件要求的是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不是一定要在主要工作城市租房。“主要工作城市”仅用于判断有无住房、适用哪一档扣除标准,而不一定与实际租赁地一致。
2.纳税人为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
3.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也没有自有住房;
4.纳税人及其配偶未选择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上述四个条件应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二)扣除标准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每月1500元。
这个扣除标准适用于四类城市,前三类的城市范围都比较明确,只有“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网上遍寻不到具体的城市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以三沙市为例,国务院官网可查询到国函〔2013〕20号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国务院确定,三沙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笔者认为,通过上述两个文件,可以间接推定,三沙市即为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之一。对于自己的主要工作城市是否可按“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适用1500元的月扣除标准,小伙伴们可以照此进行间接查询。
2.除第1项所列四类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以北京市为例,户籍人口可在北京市统计局官网“北京统计年鉴”中查到,且按区、按年龄、按性别进行了分类统计,非常清晰。
一般统计口径认为,常住人口指实际经常居住在某地区半年以上的人口。户籍人口是指公民依照户口登记条例已在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户籍管理机关登记为常住户口的人。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流动日益频繁,常住人口更能反映一个地区的人口状况。因此,笔者认为,考虑到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本就是针对城市化进程中人们减税降负而设计,那么是否以“常住人口”确定扣除标准更为合理?
对于主要工作城市所在地与租赁住房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适用的扣除标准按前者确定。
(三)扣除方式
1.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
2.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
(四)留存资料
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这个你去你税局vx公众号有说明你可以去看下具体的操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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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生成失败是什么原因导致的
答:你好,这个的话就是系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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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到期国债利息收入986元
②购买福利彩票支出500元,取得一次性中奖15000元
③股票转让所得10000元
④转让自用房一套,取得转让收入500万元,该套住房购买价为200万元,购买时间为2007年并且使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
要求:①哪些为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
②计算李某当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答:①李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项目:到期国债利息收入986元、购买福利彩票所取得的一次性中奖金15000元,转让自用房一套所取得的转让收入500万元;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按照李某的情况,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为股票转让所得10000元,李某当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0元。
拓展知识: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地方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和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一般情况下,适用免税的项目有:抗战及抗洪救灾捐款、一次性生活补助、科学研究等津贴和补助、工伤保险、企业抚恤金、购房补助、抵扣所得税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