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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要注重发票的审查
答:同学你好
首先,要审查应取得发票的事项是否都取得了发票。
《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那么应取得发票的对象是指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应取得发票的事项是指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一般情况下,只要是涉及流转税的业务都应当取得发票,也就是说,一笔业务如果对方要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就应当从对方取得发票(自己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凭证的除外)。比如,企业支付给本企业员工的工资薪金,对方不用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不涉及流转税,因此就不用取得发票,以工资表和相应的付款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而企业发生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薪金时,对方要缴纳营业税,涉及流转税,就应以劳务公司开具的发票、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的用工合同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其次,要注重实质性的审查。
企业并非取得了发票就能税前扣除,发票所记载的经济业务必须是企业真实发生的,才能扣除。因此,纳税人还要对发票作实质性审查,审查发票是否与实际经济业务相符,销售方使用的是否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发票,开票方是否与收款方一致,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名称、数量、金额及税额等是否与实际相符等等,如果不相符,那就是虚开的票或非法代开的票。《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 第三条规定,整治不合法发票的买方市场,是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方面,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显然,取得虚开、非法代开的发票既不能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也不能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还可能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而受到处罚。
特别提示:
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是虚开发票行为,比如说要求商家将烟酒开成办公用品等,将受到重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当然,如果是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按规定可不受处罚,但所取得的发票也不能作为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
第三、要审查发票的真伪性和有效性。
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要重点审查是否是虚开的发票,发票的真伪可提请税务机关进行鉴定。对普通发票首先要审查是不是新版发票,自2011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版普通发票,各地废止的旧版普通发票停止使用。从名称上看,普通发票简并票种换版后,分为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三大类。发票名称为“××省××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省××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省××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那么,从2011年1月1日起,再也没有“货物销售发票”、“修理修配发票”了,这些都是作废的发票或假发票。从发票代码上区别,根据普通发票代码的编制规则,第六至七位,代表的是年份标志,凡这两位数是小于“10”的都是旧版发票,也就是作废发票。当前只有这两位数是“10”、“11”或“12”的才是新版发票,才可作为合法有效的凭证在税前扣除。(注意:各省对部分企业的旧版冠名发票可能有延长使用期限的规定,请按文件规定执行。)从发票的票面限额来看,现在手工发票只有分千元版和百元版两种,万元版及以上的发票都要由机器开具。其次要审查发票是不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的发票,比如说从票贩子手中购买的发票就是假发票或者非法取得的发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可通过发票本身含有的物理防伪措施鉴别,也可通过上网查询、电话查询或者向税务部门申请鉴定发票的真伪。
纳税人取得的假票、废票或非法取得的发票,都不能作税前扣除凭证。《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如果纳税人是故意取得“假票、废票或非法取得的发票”来入账,还将受到重罚。《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这里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指纳税人的故意行为,或者纳税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当然善意取得的假票、废票等,可不作处罚,但发票不能作税前扣除凭证。
第四、要进行票面审查。
一要审查发票的抬头是否空白,是否为个人或者其他单位,是否填写了企业名称全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二要审查发票的日期是否属于以前年度,是否有报销时间限制;三要审查发票的业务内容是否与本单位相关;四要审查票据是否有白条或者收据;五要审查发票上加盖的是不是“发票专用章”,从2011年2月1日起,如果发票上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行政公章都是无效票,而且旧的发票专用章只能用到2011年底,从2012年1月1日起,全部启用新的发票专用章,发票上只有加盖新发票专用章的才是有效票。
第五、审查其它凭据是否充分。
目前,税务机关的主要征管手段是“以票控税”,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是税前扣除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发票只是凭证之一,为证明经济业务往来的真实性,往往还应当具有合同、协议、章程等,因此纳税人在平时就要注意收集整理相关资料,以存备查,防范风险。如,企业大额采购支出,就要提供相关的合同、付款凭证等资料,与发票相比较、分析,确保支出的真实性。会议费的支出,除了发票,还要有会务安排计划,与会务主办方签订的合同,会务费明细、付款凭证等。差旅费支出时,交通费和住宿费以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差旅补助支出要提供出差人员姓名、出差地点、时间和任务等内容的证明材料。取得境外发票的,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最后提醒纳税人发票的取得时限有新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以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是在汇算清缴时,应当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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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有哪些内容
答: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可分为对内报告和对外报告,对外报告是为了满足外部信息使用者的需求,需要对外披露,在时间上具有强制性,披露内容和格式强调符合披露要求;对内报告主要是为了满足管理层或治理层改善管控水平的需要,不具有强制性,内容、格式和披露时间由企业自行决定。 企业应尽量按照统一的格式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满足外部信息使用者对内控信息可比的要求。 根据《评价指引》第二十一条和二十二条规定,内部控制评价对外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描述内部控制评价所涵盖的被评价单位,以及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事项,及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如有所遗漏的,应说明原因,及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性产生的重大影响等。 2、董事会声明。声明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保证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对于评价期间发现、期末已完成整改的重大缺陷,说明企业有足够的测试样本显示,与该重大缺陷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且运行有效。针对评价期末存在的内部控制缺陷,公司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及预期效果。 4、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描述内部控制评价工作遵循的基本流程,以及评价过程中采用的主要方法。 5、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明确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体制、进度安排,是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独立审计。 6、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对不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形,出具评价期末内部控制有效结论;对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形,不得作出内部控制有效的结论,并需描述该重大缺陷的性质及其对实现相关控制目标的影响程度,可能给公司未来生产经营带来相关风险。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发生重大缺陷的,企业须责成内部控制评价机构予以核实,并根据核查结果对评价结论进行相应调整,说明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7、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说明企业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8、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描述适用本企业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声明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或做出的调整及相应原因;根据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确定评价期末存在的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企业因其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的变化,其内部控制系统不可能是固定的、一成不变的,而是一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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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公司现在购入一个鱼缸假山观景一体的,金额较大,应计入固定资产还是长期待摊费用
答: 你好; 计入固定资产去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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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外培训机构账务怎么做
答:这个去参考下这个实操,先收款借银行 贷预收 ,这个后续提供培训做借预收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增值税,https://www.acc5.com/course/zhuanti_detail/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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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如何合理避税,它的相关抵扣标准是什么?
答: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000元 3 0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252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69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31920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5292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85920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181920
小李月薪3万元,父母都已年满60岁,可以扣除赡养老人的2000元专项扣除,并且有住房贷款要还,还可以扣除1000元贷款利息,所以他每月的专项扣除费用为3000元。
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他每个月的应预扣预缴税额为:(假定按照北京五险一金扣除比例22%计算)
1月份:(30000-30000*22%-5000-3000)*3%=462
2月份:(30000*2-30000*22%*2-5000*2-3000*2)*3%-462=462
3月份:(30000*3-30000*22%*3-5000*3-3000*3)*10%-2520-462-462=1176
由于3月份的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46200,已经适用于10%的税率,所以3月份的应预扣预缴的个税金额有所增加。
如果继续计算全年,那么,小李在第10个月的时候的应纳税金额为154000元,将按照20%的税率计税。
按照这一计税方式,纳税人当年度初始月份的预扣税金额较少,越往后可能出现扣税的金额增加。
总之,只要你的年收入出现跨税率的情况,你就会面临年初时交税金额减少,但越往年末月交税金额会增加的情况。而年收入在36000元以内的,由于税率始终保持在3%的水平,所以不会出现月交税金额增加的情况。
我们仍然按照前文小李的案例来计算:
如果直接按照全年的收入计算,小李的全年纳税金额为:(30000*12-30000*22%*12-5000*12-3000*12)*20%-16920=20040。
而按照累计预扣预缴的方式, 最终,小李的全年纳税金额为:462%2B462%2B1176%2B……%2B3080=20040。
这样等到第二年,小李就不需要再去进行汇算清缴了。
也就是说,这样的计税方式虽然看起来交税金额出现增加,但与全年应缴税金额相比是一样的,并没有多交税。
回答:具体怎么操作呢?
2019-08-28追问:法人或者股东投资 增加企业利润等 都可以
2019-08-28回答:现在是8月份,我想调6月份的资产负债率,资产可以增加吗?怎么增,负债怎么减少?需要提供什么发票吗?
2019-08-28追问:那您要反结账 如果有三年期的应付账款挂账 也可以调整 减少负债 资产增加的话
2019-08-28回答:有应付账款,但是发票已经认证了,不可能不挂账呀
2019-08-28追问:有没有账期比较长 不需要支付的
2019-08-28回答:没有
2019-08-28追问:其他应付款之类的也没有么 或者收到款项 不需要开具发票的 挂账期长的
2019-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