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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公司支付服务费应如何纳税
答:问:我公司聘用境外一个公司在境外宣传,推广我们的产品,我们按照他们实现的销售金额的10%支付服务费,如何进行纳税处理? 答:1、境外公司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贵公司应按规定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 因此,境外公司在境外为贵公司推广产品,属于提供“服务业——代理业”劳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由于贵公司作为劳务接受方在境内,境外公司属于在境内为贵公司提供“服务业——代理业”劳务。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境外公司应缴纳营业税。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境外公司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也没有代理人的,贵公司应代扣代缴境外公司的营业税,相应还需代扣代缴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公司在境外为贵公司推广产品取得的服务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境外公司在境内也未构成机构、场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外公司取得的服务费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支付服务费税前扣除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第二条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服务费应取得合法凭证,该项支出税前扣除的限额为合同确定销售额的5%,贵公司支付的超限部分服务费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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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聊了一段时间的英国男友说给我寄东西,手表项链包包,还有文件,然后上海海关说因为文件,我被指控,需要支付16800被指控费用,请问这是骗子吗?
答:可能是骗子,在国外,很多购物网站都会提供假冒的货物,收货后发现了假货的买家,就可能会被海关扣押货物,其中就可能包括文件,根据不同的地区,就有不同的违禁货物,所以,购买到假货的买家有可能会被指控,并被要求支付费用,比如说一个来自德国的消费者,因为违反了当地的法律,就被指控支付了1800欧元的违禁货物费用。所以,你的情况可能也是这样,如果你有任何疑问,可以去咨询当地的海关或者联系当地国际包裹服务,以便更好地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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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出口设备是否可以退税
答: 一网友咨询:所在企业为生产出口企业,根据国外客户的业务发展情况,原计划在国内公司扩大生产能力,购进了一台生产设备。同时,购进一批部件组装成了一台设备(即自制设备),并已安装。但两台设备均没有使用过。后来,客户要求在国外生产基地进行产品生产,两台设备都需要出口到国外。问设备出口如何开票?是否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答疑】
一、关于发票开具问题:
出口货物都开具出口专用发票。根据现行政策要求,出口企业凭出口专用发票向海关保关出口,但在实际中海关并没有作为必须要件。
二、关于外购设备出口享受政策问题:
生产企业享受出口免抵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主要包括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第二条(九)款规定: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可以视同自产货物享受出口免抵退税政策。
因此,企业只要在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出口外购的生产自产货物的设备可以享受出口免抵退税政策。必须强调的是设备是生产自产货物的。
但出口使用过的旧设备有特殊规定。
【延伸】如果是出口已经使用过的设备怎么办?
已经使用过的设备是指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出口企业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实行退免税办法
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即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并按规定属于不得抵扣的情形)的已使用过的设备主要是指: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在本企业试点以前购进的设备。
在办理此情形的退税时要注意,已使用过的设备出口退税,生产企业不是参与免抵退,外贸企业不是直接退还进项税,而是要需要单独申报。
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
2、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进项抵扣凭证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实行免税办法
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三、关于自制设备出口享受政策问题:
自制生产自产货物的设备并不属于外购货物用于直接出口,理应属于自产的特殊货物,只要不属于免税或者征税的规定情形的,生产企业应该实行免抵退税。这里需要明确一个概念:经营范围是工商部门管理范围,税收上没有经营范围的概念,只对应税行为作出相应的税收处理。
这里主要把握好三点:一是财务核算处理上是否真实地反映了生产组装过程,如果仅仅反映出购进货物后直接出口的物流形态,就难以证明是自己生产(组装)的货物。二是出口报关是否是按设备整体报关出口,如果是按另部件报关出口,就难以证明其设备出口,就会视为按外购货物直接出口处理,且如果不符合视同自产货物条件,就按视同内销作征税处理。三是税收筹划问题:如果产品增值特别高,可以通过“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实行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处理,但要注意政策时限的把握,避免“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而被视同内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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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购进农产品,农产品收购发票明细表中的所属期应该填多少?
答:那就是6月份的哦,不是6月份购入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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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线上提交后还需要去柜台提交吗?
答:不需要,线上提交的申报信息会自动更新到主管税务机关的系统中,完成汇算清缴程序之后,相关信息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接收和记录,无需去柜台提交申报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