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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学用户_0

老师,我们公司买混凝土的,有报废的混凝土损失,还有些账也收不回来,请问我记入什么科目来列支我公司这部分损失?不然我公司实际本年有亏损却不能体现在账本上。

2020-01-12

你好同学。报废的混凝土损失如果是正常损失。计入管理费用。如果是不正常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如果有人负责记其他应收款。 应收账款收不回来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

2020-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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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

回答:那需要出示什么证明和依据,或列支一些与损失相关的东西吗,另外国家对这种损失有没有一些规定政策?

2020-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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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学用户_0

追问:(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二十八条 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三)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坏账处理,转销应收款项,借记“坏账准备”账户;贷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账户。 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确认坏账损失需要准备的材料有: 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88号 第十六条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八)其他相关证明。 第十七条 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第十八条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按照坏账损失认定条件、提供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坏账损失才能予以税前扣除。 补充:应该确认坏账的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0-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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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

回答:好,非常感谢!

2020-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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