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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把资产盘点过程中不需要使用的部分资产做如下处理:销售已经适用了11年的机器设备,取得收入92701元(未放弃相关减税优惠);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库存未使用的钢材一批,取得收入35000元,假设,企业本月进项税为0,该企业上述业务应纳增值税为( )(以上收入均为含税收入)

2020-04-10

增值税=92701/(1%2B3%)*2%%2B35000/(1%2B13%)*13% 未放弃优惠,适用3%的征收率,减按2%的

20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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