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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如何解读
答: 一、公告出台背景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出台后,纳税人开具发票衔接、不动产一次性抵扣、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所需填报资料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因此出台该公告。
二、2019年4月1日降低增值税税率政策实施后,纳税人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的,如何开具红字发票及蓝字发票?
本公告第一条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如纳税人此前已按原17%、11%适用税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三、2019年4月1日降低增值税税率政策实施后,纳税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如何处理?
本公告第二条明确,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16%、10%适用税率补开。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纳税人还存在2018年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可根据18号公告相关规定,按照原17%、11%适用税率补开。
四、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入不动产,持有期间用途发生改变的,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
本公告第六条明确,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本公告第七条明确,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五、此次税率调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本公告第八条明确,按照39号公告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以后年度是否继续适用,需要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已经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继续适用,应分别根据其2019年、2020年销售额确定,如果符合规定,需再次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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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项目购买的土地可以免征契税吗
答: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 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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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请问2021年的6—11月份的中央非税收入电子发票现在可以作为费用发票入账吗?
答:是的,2021年6-11月份的中央非税收入电子发票可以作为费用发票入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这类电子发票经过核实,可以作为企业成本费用计入本期费用,不能作为减免税额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企业可以通过抵扣财务凭证的方式,在企业会计凭证上登记非税收入电子发票,作为费用凭证入账。
拓展知识:非税收入电子发票是指非税收入(如城镇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营业税等)的缴款凭证,发放形式为电子发票,具有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等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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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哪里有建筑工程公司小规模的空白申报呢?
答:你可以去你所在地区的建筑业协会,他们会帮助你获得空白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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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需要办理备案手续吗?
答: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是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只有办理了备案以后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备案手续包括:申请企业所得税微观经济实体资格,提交企业所得税备案表,检验合规性,提交税务部门复核,获得《企业所得税备案通知书》,最终完成备案手续。
拓展知识:拥有小型微利企业资格的企业,还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4年3减半政策,以及房地产投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