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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服务费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可以,客运服务费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抵扣。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53条规定,企业可以通过抵扣税负方式减少应纳税额,因此可以将客运服务费电子普通发票作为增值税减免税抵扣项目来进行抵扣。
比如:一家企业A,有客运服务费1000元的电子普通发票,应纳税额为200元,该发票可以抵扣200元税款,从而减少企业A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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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属于高职高专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想咨询一下我们单位收入的横向科研经费,也就是非财政资金拨入的科研经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稅?所得税?印花税这些稅 有老师回复说 专项款的 拨款是不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的;但是必须要有文件支持的 ,如果非财政非专项款的拨款科研经费,增值税和所得稅怎么缴纳?现在是什么政策
答:这个问题可以分为两部分来考虑,一个是财政拨款,一个是非财政拨款。关于财政拨款,由于其属于国家财政拨款资金,一般情况下不需要交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关于非财政拨款,由于其不属于国家财政拨款资金,收入受支出方的税收征收情况不同,因此,你需要根据不同的支出方分别计算税收,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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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是什么流程?
答:公司注销的流程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首先,收集公司信息,归档公司历史和当前资料;其次,满足所有未完成的约定,包括避免掉违约罚金;然后,解散公司各项职责职权,并派生衍生的法律手续;最后,申请公司注销,完成报税等最后程序。拓展知识:公司注销之后,股东需要完成重新分配股份以及注销公司帐户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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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好!我们公司去年第一季度是小规模,从第二季度开始是一般纳税人,我财务报年报的时候没报第一季度的,怎么办啊?
答:财务报表年报的时候没有报第一季度,需要到税务大厅进行补申报,不然公司注销时也会有未申报的记录,需要补报后才能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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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经营如何开具专用发票
答:目前,挂靠经营方式普遍,特别是在交通运输行业更为常见。
挂靠经营如何开具发票,
受票方如何抵扣进项税,一直是困扰企业和税务机关的问题,也常常为此产生争议。
对于挂靠经营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明确,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未包括挂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明确,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但对于挂靠经营如何开具专用发票,受票方如何抵扣进项税没有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解读稿明确,对于挂靠经营如何适用本公告,需要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第一,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本公告规定的情形。第二,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这种情况下,被挂靠方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解读可以看出,对于开票方,如果存在挂靠经营,挂靠方应以被挂靠方名义开展业务,被挂靠方作为纳税人,这样被挂靠方可以向受票方开具发票;如果以挂靠方自己名义开展业务,挂靠方为纳税人,这时由被挂靠方开具发票则属于虚开行为。对于受票方,不仅要做到合同签订、发票开具和付款对象相一致,还要注意,纳税人必须要真实销售了货物或提供了劳务,纳税人向受票方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这意味着,增值税进项抵扣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的规定执行,即必须是“货物流、发票流和资金流”三者相一致。否则,开票方可能被认定为是虚开专用发票,受票方不能抵扣进项税。
结论
上例中,如果挂靠人以运输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运输公司承担法律责任,运输公司为纳税人。此时,运输公司不属于虚开发票行为,受票方可以抵扣进项税。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提供运输服务,且运输合同是受票方和挂靠人签的,挂靠人为纳税人,这时发票由运输公司开具,属于虚开发票行为,受票方属于恶意接受虚开专用发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