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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如何加强对采购人员的管理
答:1. 首先,加强对采购人员的管理,组织必须确定一个有效的采购组,清楚划分采购人员之间的分工;
2. 对责任人员进行实施制定合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具体政策包括:采购计划、产品品质、采购价格等;
3. 合理确定采购人员的职责,规定产品采购原则、采购流程和采购标准,同时还要定期审核统计报告;
4. 建立完善的采购绩效考核制度,采购人员的绩效考核是提高采购绩效的关键;
5. 加强采购管理培训,提高采购人员的专业技能,不断更新采购理念,提升采购员的素养;
6. 加强对供应商管理,按照供应商等级分类,确定准入资格与定期评价,以保证采购双方的权益。
拓展知识:采购管理还包括一些法律法规的遵循,比如反贿赂,采购人员也要完善自身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知识,有效提高企业的整体采购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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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们有天眼查vip吗,可以帮我查一下重庆市赤茗农业有限公司和重庆市武隆区喀期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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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答: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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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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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本文进行了修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有关规定,现对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按照重组类型,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是指:
(一)债务重组中当事各方,指债务人、债权人。
(二)股权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及被收购企业。
(三)资产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
(四)合并中当事各方,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被合并企业股东。
(五)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被分立企业股东。
上述重组交易中,股权收购中转让方、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
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二、重组当事各方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指重组业务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和财税〔2014〕10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下同),应按如下规定确定重组主导方:
(一)债务重组,主导方为债务人。
(二)股权收购,主导方为股权转让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股权转让方,由转让被收购企业股权比例最大的一方作为主导方(转让股权比例相同的可协商确定主导方)。
(三)资产收购,主导方为资产转让方。
(四)合并,主导方为被合并企业,涉及同一控制下多家被合并企业的,以净资产最大的一方为主导方。
(五)分立,主导方为被分立企业。
三、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十一条所称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是指重组日所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
企业重组日的确定,按以下规定处理:
1.债务重组,以债务重组合同(协议)或法院裁定书生效日为重组日。
2.股权收购,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日为重组日。关联企业之间发生股权收购,转让合同(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应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
3.资产收购,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且当事各方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日期为重组日。
4.合并,以合并合同(协议)生效、当事各方已进行会计处理且完成工商新设登记或变更登记日为重组日。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工商新设或变更登记的合并,以合并合同(协议)生效且当事各方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日期为重组日。
5.分立,以分立合同(协议)生效、当事各方已进行会计处理且完成工商新设登记或变更登记日为重组日。
四、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详见附件1)和申报资料(详见附件2)。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
重组主导方申报后,其他当事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还应附送重组主导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复印件)。
五、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报时,应从以下方面逐条说明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一)重组交易的方式;
(二)重组交易的实质结果;
(三)重组各方涉及的税务状况变化;
(四)重组各方涉及的财务状况变化;
(五)非居民企业参与重组活动的情况。
六、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报时,当事各方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情况的说明,并说明这些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
七、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十条规定,若同一项重组业务涉及在连续12个月内分步交易,且跨两个纳税年度,当事各方在首个纳税年度交易完成时预计整个交易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经协商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以暂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提交书面申报资料。
在下一纳税年度全部交易完成后,企业应判断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如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按本公告要求申报相关资料;如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应调整相应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企业发生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债务重组,应准确记录应予确认的债务重组所得,并在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确认额及分年结转额的情况做出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台账,对企业每年申报的债务重组所得与台账进行比对分析,加强后续管理。
九、企业发生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重组,居民企业应准确记录应予确认的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总额,并在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确认额及分年结转额的情况做出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台账,对居民企业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和每年确认的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进行比对分析,加强后续管理。
十、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在以后年度转让或处置重组资产(股权)时,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对资产(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包括特殊性税务处理时确定的重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转让或处置时的计税基础的比对情况,以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处理情况等。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在以后年度转让或处置重组资产(股权)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评估和检查,将企业特殊性税务处理时确定的重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转让或处置时的计税基础及相关的年度纳税申报表比对,发现问题的,应依法进行调整。
十一、税务机关应对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做好统计和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应于每年8月底前将《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统计表》(详见附件3)上报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十二、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同时废止。
本公告施行时企业已经签订重组协议,但尚未完成重组的,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
2.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资料一览表
3.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统计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6月24日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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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金雪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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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和B公司在C公司分别占有60%和40%的股份,C公司没有实收资本,现有D公司看好C公司,打算出400万占有C公司40%的股份,不管是增资还是做股权转让,最后都是A公司占比36%,B公司占比24%D公司占比40%。我想问这两种方式怎么做账务处理?如果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是不是就没有实收资本进来?
答:如果采用增资的方式,则需要实收资本,D公司向C公司支付400万,C公司记账“实收资本”增加400万,并记账“应付D公司”减少400万;A公司和B公司的股份比例会发生变化,因此需要分别调整“实收资本”和“其他权益工具”的金额,以满足新的股份比例。
如果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则不需要实收资本,A公司和B公司将部分股份转让给D公司,因此其股权比例会发生变化,C公司无需进行记账,A公司和B公司要记账“其他权益工具”增加或减少部分金额,以满足新的股份比例。
拓展知识:实收资本是企业收到的股东出资的金额,这笔资金可以用于企业的日常经营,因此在做账务处理时,要注意清楚实收资本的金额以及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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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公司销项大于进像,增值税怎么结转?怎么计提?
答:1、计提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下月交纳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3、如果上月的已缴税金 ,上月交纳时 :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4、月末结转: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回答:那税务局那边说我不能开呢。
2020-06-10回答:我刚给税务局通过电话了,说是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话 只能是自然人来开。
2020-06-10追问:对啊,你不是就是说个人名义开具的吗
202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