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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3%甲公司2019年3月1日与A公司签订合同购A公司销售商品一批,该批商品的销售价格为600万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3%实际成本500万元,商品已发出,款项已收到,该合同同时规定甲公司应在2019年9月31日以740万元(不含增值税)将该批商品回购,甲公司履行了合同,假定甲公司按月计提费用,要求,编制甲公司上述业务涉及的会计分录

2020-06-21

2019年3月1日,签订销售合同,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借:银行存款 678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8其他应付款—— —A公司 600,借:发出商品500 贷:库存商品500, 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由于回购期间7个月,货币时间价值影响不大,因此,采用直线法计提利息费用。每月计提利息费用为(740-600)/6=20万元。 借:财务费用 20 贷:其他应付款—— — A公司 20, 2019年9月31日回购商品时,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款为74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96.2万元。 借: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6.2财务费用—— —回购20其他应付款—— —A公司740贷:银行存款856.2

2020-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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