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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生产型出口企业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征税率为13%,出口退税率为10%。2019年3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为10万元,4-8月符合留抵退税条件。9月国内采购原料进项税额160万元,内销货物销项税额60万元,外销货物销售额120万元,按计划分配率计算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为50万元,上期留抵税额28万元。假设该企业2019年4-9月的进项构成比例是90%。2019年10月该企业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允许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为?

2021-08-12

2019年9月所属期免抵退税额=120×13%=15.6(万元) 2019年9月应纳增值税额=80×13%-130=10.4-130=-119.6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15.6万元 9月期末留抵税额为119.6万元。 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119.6×90%×60%=64.58万元。 2019年11月5日,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15.6万元,自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核准之日起10日内,假设11月12日税务机关完成留抵退税审核,应按最近一期即10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130万元,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15.6后的余额114.4万元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为64.58万元。

20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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