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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住房租金扣除怎么理解
答:五、住房租金
(一)适用条件
1.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发生住房租金支出。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洲、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文件,“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因此,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适用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可选择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二者中较高者。
需要说明的是,文件要求的是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不是一定要在主要工作城市租房。“主要工作城市”仅用于判断有无住房、适用哪一档扣除标准,而不一定与实际租赁地一致。
2.纳税人为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
3.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也没有自有住房;
4.纳税人及其配偶未选择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上述四个条件应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二)扣除标准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每月1500元。
这个扣除标准适用于四类城市,前三类的城市范围都比较明确,只有“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网上遍寻不到具体的城市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以三沙市为例,国务院官网可查询到国函〔2013〕20号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国务院确定,三沙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笔者认为,通过上述两个文件,可以间接推定,三沙市即为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之一。对于自己的主要工作城市是否可按“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适用1500元的月扣除标准,小伙伴们可以照此进行间接查询。
2.除第1项所列四类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以北京市为例,户籍人口可在北京市统计局官网“北京统计年鉴”中查到,且按区、按年龄、按性别进行了分类统计,非常清晰。
一般统计口径认为,常住人口指实际经常居住在某地区半年以上的人口。户籍人口是指公民依照户口登记条例已在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户籍管理机关登记为常住户口的人。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流动日益频繁,常住人口更能反映一个地区的人口状况。因此,笔者认为,考虑到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本就是针对城市化进程中人们减税降负而设计,那么是否以“常住人口”确定扣除标准更为合理?
对于主要工作城市所在地与租赁住房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适用的扣除标准按前者确定。
(三)扣除方式
1.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
2.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
(四)留存资料
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这个你去你税局vx公众号有说明你可以去看下具体的操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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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没有开增值税发票,报税时,抵扣联没有点发票下载就全申报了,这会有影响吗 报税作废了重新申报需要导入汇总处理,但是金税盘已经清卡了怎么办哇 发票是0 就是实际上没有发票 是我抵扣联没有认证
答:你好没事的呢,,没开发票,不下载也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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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承包了一个小区的,水暖工程,你说怎么做账,进材料,领用材料,成本怎么计算
答:购进材料计入材料,然后领用的时候计入工程施工成本就行了,成本根据工程施工里面的数据来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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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投又成本法转权益法,是新事项,为什么要追溯调整呢
答:这个的话,是将未出售部分 视为 一开始 就采用权益法核算的
所以 要追溯调整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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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申报表中的财务费用是负数保存不了怎么解决?
答:财务费用出现负数保存不了的情况,通常需要从多方面来考虑:
首先,需要检查财务费用是否已经计入利润中,如果财务费用已经计入利润中,则不能保存,因为利润中不能出现负数。应从财务费用这一环节上作出调整。
其次,应考虑是否可以把财务费用的部分记录转移到其他部门,比如将财务费用中的一部分转为营销费用,记录在营销部门,这样就可以不影响总体利润出现负数。
此外,还可以考虑采用调整后的财务费用看法来对其进行管理,比如组织财务分析报告,这样可以帮助企业在控制和减少财务费用的同时,有效降低利润出现负数的风险。
拓展知识:财务费用是企业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包括财务管理、财务报表分析、财务顾问费用等,它们是企业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环节,一定要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以免影响企业的利润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