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地产开发营改增后差额征税怎么做
增值税纳税人按经营规模以及会计核算的健全程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只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的新项目和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增值税征收方式按是否可以扣除土地出让金分为全额征税和差额征税两种。 全额征税方式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包括一般纳税人新项目和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老项目),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即差额征税。 由此可以看出,房地产业增值税差额征税适用主体是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差额征税纳税人”)。 二、扣除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受让土地支付的土地价款的范围,目前包括差额征税纳税人在取得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或个人支付的土地价款、拆迁补偿费等。 (一)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可扣除的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二)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三)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差额征税纳税人扣除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三)项目公司的全
20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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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对“一次拿地、分次开发”的情形,要分为两步走,第一步,要将一次性支付土地价款,按照土地面积在不同项目中进行划分固化;第二步,对单个房地产项目中所对应的土地价款,要按照该项目中当期销售建筑面积跟与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的占比,进行计算扣除。 三、扣除时间 差额征税纳税人的土地价款的扣除时间应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当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请参见《销售商品房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探析》一文的辨析。理解差额征税纳税人的土地价款的扣除时间要注意两层含义: 1、土地价款并非一次性从销售额中全扣,而是要随着销售额的确认,逐步扣除。简单的说就是,要把土地价款按照销售进度,在不同的纳税期分期扣除,是“卖一套房,扣一笔与之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2.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包括新项目和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老项目。对于房地产老项目,如果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其2016年5月1日后确认的增值税销售额,也可以扣除对应的土地出让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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