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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老师建筑行业,材料购销合同开的材料发票款项必须走公账吗?现金可以走吗
答:你好,需要通过公对公结算的
单位之间发生交易,金额超过1000元的是不可以用现金结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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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附加税减半征收,做分录时金额是按7%、3%、2%计提还是按减半了金额计提?如果直接计提,那免得一半要转入营业外收入吗,交企业所得税吗?
答:学员,你的问题很好。附加税减半征收,做分录时的金额应该是按照减半后的金额计提,也就是说如果原本是7%,现在应该按3.5%计提,原本是3%,现在应该按1.5%计提,原本是2%,现在应该按1%计提。至于你说的免得的一半,不需要转入营业外收入,因为这是政策性的减免,不属于企业的营业收入。同时,这部分减免的税款也不需要交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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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做账单表格
答:账单表格是用来统计和跟踪每月收入和支出的重要工具。主要是创建一个表格,将每月的所有收入和支出都分类归类后登记在里面,其中登记的内容包括收入和支出的时间、金额、分类标签等。在创建账单表格时,可以先在表上列出需要登记的内容,然后每次发生支出或收入时,将相应的信息填入表中。这样,就可以清晰地看到每月的收入与支出情况。
此外,还可以通过创建另一列来记录每月的结余情况。这样,当更新账单时,可以将上个月的结余情况减去本月的支出金额,加上本月的收入,得出本月的结余情况。
拓展知识:使用账单表格,我们可以清楚地追踪当前的财务状况,并制定长远的财务规划。我们可以通过账单表格,了解到自己在支出以及存款方面的表现,提高财务素养,以及生活中更好地控制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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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销售的税务处理怎么做
答:“有奖销售”是消费者在购买某种产品后,商家向其提供赢得奖品的机会,而奖品由商家提供。一般奖品是购进的商品,但也可能是自售商品。比如:商场或超市做活动,购买方顾客在消费达到一定金额后,可以凭购物小票参加抽奖,奖品多为实物,比如风扇、微波炉、雨伞、锅碗瓢盆等等。
在这个抽奖的行为中,顾客获得奖品具有一定的偶然性。顾客的购买行为是获得奖品的前提,但是还是需要有一定运气,也就是说购买行为与奖品并非有必要的关联性。因此,这就使得抽奖行为与企业在市场推广中无偿赠送礼品给客户行为在原理上是一致的。
一、增值税处理:
这种方式下,增值税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其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2B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购进奖品的销售额可按照购进价格计算,因为这个价格即是市场价格。由于已经视同销售,因此,其进项税可以进行抵扣。
自售商品作为奖品的,其销售额应按同期的销售价格确定,如果未曾出售过,即可用“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销售企业提供给购买方奖品的行为,属于《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中规定的“企业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的情形”,奖品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的规定,应按照被移送奖品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这种促销属于企业正常的营业活动,这类支出是产生和增加销售的前提,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所以这种“视同销售”并不会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在提供奖品给中奖购买方时,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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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印花税如果只需要计提0.3元,但是到实际缴款的时候因为金额很小就无需缴款了(或者是不用计提,到缴款的时候一样无需缴款),这样的情况下,这0.3元还需要做营业外收入或其他处理吗,还是直接不用账务处理呀,哪位老师或小伙伴知道,谢谢赐教
答:你好,如果金额较小,不需要交税,是不需要计提的。但是印花税不是每发生一笔业务就计提一笔,是按月或季发生业的总额计算的,比如购销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