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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会计处理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当月,将进项税额抵减本期增值税欠税,由应交税费科目转为其他应收款科目,并做出“进项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分录;
2.下个月,按照“进项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分录,将其他应收款科目转为应交税费科目,并做出“进项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分录;
3.当交税费后,进项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分录便自动记账完毕。
拓展知识:增值税欠税是指纳税人在本月累计销售额计算出来应缴税费,但未能及时缴纳的税费。进项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是指,以本期进项发票税额作为抵扣,可以将现有增值税欠税减少,也可以将未来增值税欠税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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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如何解读
答: 一、公告出台背景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出台后,纳税人开具发票衔接、不动产一次性抵扣、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所需填报资料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因此出台该公告。
二、2019年4月1日降低增值税税率政策实施后,纳税人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的,如何开具红字发票及蓝字发票?
本公告第一条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如纳税人此前已按原17%、11%适用税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三、2019年4月1日降低增值税税率政策实施后,纳税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如何处理?
本公告第二条明确,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16%、10%适用税率补开。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纳税人还存在2018年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可根据18号公告相关规定,按照原17%、11%适用税率补开。
四、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入不动产,持有期间用途发生改变的,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
本公告第六条明确,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本公告第七条明确,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五、此次税率调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本公告第八条明确,按照39号公告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以后年度是否继续适用,需要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已经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继续适用,应分别根据其2019年、2020年销售额确定,如果符合规定,需再次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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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消防检测项目欠款三万,我司起诉后对方赔付五万(包括检测服务费三万,违约金,起诉费)我公司只能开消防检测服务费,但对方要求开五万的发票,我公司应如何开票?如何做帐?
答:违约金并入到合同价款里面开具发票 也就是开具5万的发票 给对方 确认五万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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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建筑施工企业,有个问题须要请教老师,最近中了个标,建设单位要求,建筑安装开具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有一小部分为设备采购要求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没有这个税种,该怎么解决?
答:没问题的,叫税局开通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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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实发还是应发 汇算清缴那个
答:亲,刚才回复了,应发,计提的工资,这个取应付职工薪酬贷方,发文件依据给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