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承兑汇票背书常见错误有哪些,应该怎么注意
您好,1.签章错误。 (1)首先是单位签章错误。《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单位、 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 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 名或盖章。银行在受理票据时,时常出现有的单位加盖 “营业用章”、“工程专用章”甚至“发票专用章”的 现象。 (2)其次是银行签章错误。《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银行 承兑商业汇票、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时的签章 ,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 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签章。然而, 有的误盖财务专用章,或者误盖单位公章,甚至业务公 章。 (3)办理商业汇票贴现后,到期前贴现行通过寄委托收款函 到承兑行收款,本应加盖结算专用章而误盖财务专用章 或公章、业务公章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2.被背书人记载错误。 《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已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背书记载错误有几种情况: (1)一种是将被背书人名称写成了背书人名称,似乎是背书 人自己对自己转让。背书的前手和后手的签章没有任何 相同的地方。 例如:A转让给B,而在后手签章处却盖了D的印鉴,B与D明显不是一个单位。 (2)另一种是被背书人简写过于简单。《办法》第十条明确 规定: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 按照本办法和《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 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银行在受理票据时,原则上要求单位填写单位全称, 尤其是在商业票据贴现时。关注票预安**平台获取更多票据知识,而单位却按自身主观臆断,随意填写单位简称或者单位在本地的习惯性简称。这些都造成了票据背书不连续。 例如,A转让给XX有限公司,而印鉴部分却是XX股份有限公司,印鉴多“股份”二字。或者A转让给XX有限公司,而印鉴部分是XX股份有限公司,印鉴多“股份”二字。A转让给B,B的印鉴盖的不清,致使无法辨认。这样,连续性无法辨认,影响了解付。 (3)背书日期错误。从《办法》第二十九条可以看出,背书 日期为任意记载事项,即可以记载,也可以不记载。但 是,一些单位在记载背书日期时,出现了不合逻辑的情 况。如后手背书人记载的背书日期在前手背书人的背书 日期之前,出现明显的逻辑错误,造成背书不连续。 (4)粘单使用错误,背书骑缝章盖得不规范或不盖骑缝章。 《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 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 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时常出现不是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签章,而是粘单上第 一记载人的前手在签章,造成票据背书不连续。 3、委托收款错误。 (1)多处委托收款。表现为银行承兑汇票的几手背书中,有 两处以上的背书都注有“委托收款”字样。 (2)委托收款行与结算凭证的委托收款行不符。具体表现为 银行承兑汇票的委托行为XX农行,而结算凭证上却盖 着XX工行的结算章。 (3)委托收款凭证填写不正确。具体表现为付款人名称填写 不正确,收款人与开户行填写不规范。 4、背书转让给个人。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章第七十四条: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以上条款从法律上规定了银行承兑汇票不能转让给个人。 作为承兑银行,接到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汇票,排除假银行承兑汇票的可能,主要审查: 1、是否作成委托收款背书,背书转让的汇票其背书是否连续 ,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单 处签章。 2、委托收款凭证的记载事项是否与汇票记载的事项相符。但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的出错,直接导致了承兑的不能解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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