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征税范围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订立、领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的应税凭证,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书面形式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 第三条 本法所称证券交易,是指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公司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发行的存托凭证。 第四条 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第五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列明的价款或者报酬,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合同中价款或者报酬与增值税税款未分开列明的,按照合计金额确定。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列明的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产权转移书据中价款与增值税税款未分开列明的,按照合计金额确定。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四)应税权利、许可证照的计税依据,按件确定。 (五)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第六条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价款或者报酬的,按照下列方法确定计税依据: (一)按照订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的,按照其规定确定。 (二)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方法确定的,按照实际结算的价款或者报酬确定。 第七条 以非集中交易方式转让证券时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一个交易日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第八条 印花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应税合同的应纳税额为价款或者报酬乘以适用税率;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应纳税额为价款乘以适用税率;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应纳税额为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乘以适用税率; (四)应税权利、许可证照的应纳税额为适用税额; (五)证券交易的应纳税额为成交金额或者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计算确定的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 第九条 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并分别列明价款或者报酬的,按照各自适用税目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价款或者报酬的,按税率高的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条 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订立的,应当按照各自涉及的价款或者报酬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印花税: (一)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征印花税; (二)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自产农产品(7.440, 0.21, 2.90%)订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优惠贷款订立的借款合同、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订立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订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五)军队、武警部队订立、领受的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六)转让、租赁住房订立的应税凭证,免征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缴纳的印花税; (七)国务院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印花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七项免征或者减征印花税的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印花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三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十四条 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订立、领受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 第十五条 单位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个人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凭证订立、领受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纳税人出让或者转让不动产产权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第十六条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于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及孳息。 第十七条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所载价款或者报酬增加的,纳税人应当补缴印花税;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所载价款或者报酬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印花税税款。 第十八条 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或者税率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 纳税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税率 备注 合同 买卖合同 支付价款的万分之三 指动产买卖合同 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 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订立的借款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租金的万分之零点五 - 租赁合同 租金的千分之一 - 承揽合同 支付报酬的万分之三 - 建设工程合同 支付价款的万分之三 - 运输合同 运输费用的万分之三 指货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不包括管道运输合同) 技术合同 支付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万分之三 - 保管合同 保管费的千分之一 - 仓储合同 仓储费的千分之一 - 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费的千分之一 不包括再保险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书据;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股权(不包括上市和挂牌公司股票)、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支付价款的万分之五 - - 权利、许可证照 不动产权证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 每件五元 - 营业账簿 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 - - 证券交易 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 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证券交易的受让方征收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说明如下: 一、制定本法的必要性 1988年8月,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定自1988年10月1日起,对书立、领受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印花税。根据应税凭证的性质,印花税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征。1992年,国家统一规定对沪深两市证券交易征收印花税,经过多次政策调整,目前证券交易印花税按1‰的税率对出让方征收。1988年至2017年,全国累计征收印花税21450亿元,年均增长19.1%,其中2017年征收印花税2206亿元。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制定印花税法是重要任务之一,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制定印花税法,有利于完善印花税法律制度,增强其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有利于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现代财税制度,有利于深化改革开放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制定本法的总体考虑 从实际情况看,印花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比较平稳,可基本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同时,根据情况发展变化和税收征管实际,对部分税目、税率和纳税方式等作相应调整。 三、《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纳税人。 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征求意见稿》规定:订立、领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的应税凭证,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第一条)。 (二)关于征税对象。 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征求意见稿》规定,印花税的征税对象为书面形式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以及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公司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发行的存托凭证(第二条、第三条),具体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第四条)。 《征求意见稿》将以股票为基础发行的存托凭证纳入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范围。主要考虑是:国务院已明确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存托凭证以境外股票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将其纳入印花税征收范围,适用与股票相同的政策,有利于保持税制统一和税负公平。 (三)关于税率。 《征求意见稿》除对少部分税目的税率适当调整外,基本维持了现行税率水平。根据应税凭证的性质,分别实行比例税率或者定额税率。其中:应税合同按不同类型,税率分别为合同列明价款或者报酬的万分之三、万分之零点五和千分之一;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率为支付价款的万分之五;应税权利、许可证照税率为每件五元;应税营业账簿税率为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证券交易税率为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 与《暂行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稿》作出调整的税率包括:一是为简并税率、公平税负,减少因合同类型界定不清在适用税率上引发的争议,将《暂行条例》中原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三。二是考虑到国务院已决定自2018年5月起对资金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减征和免征印花税,为了与现行政策保持一致,将营业账簿适用税率由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二点五。 (四)关于计税依据。 《征求意见稿》分别规定了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以及证券交易计税依据的确定方法(第五条),并针对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中未列明价款或者报酬以及转让证券无转让价格等特殊情形,规定了其计税依据的确定方法(第六条、第七条)。 (五)关于税收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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