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取得购房违约金要缴个人所得税吗
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中,因种种原因,出现房地产公司与购房人之间解除购房合同,并根据违约责任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等形式补偿款的情况,那么,取得违约金的购房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就个人所得税而言,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列举了应纳个人所得税的十一项个人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很显然,购房人因解除销售合同而取得房地产公司支付的违约金等补偿,不属于前九项所得。 “偶然所得”,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在没有新的税收政策出台以前,偶然所得项目不包括取得违约金等补偿。 最后一项是“其他所得”。这也是最容易引起误解和争议的一项。 关于“其他所得”,首先,要厘清一个概念,常说的“其他所得”是一个习惯性的简称,准确的表述应当是“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因而,此项税目并非无限定条件的兜底项目,不能把简称的“其他所得”当成一个筐,将凡是不能归于前十项所得的收入都归入到此税目中。 那么,个人取得违约金,究竟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其他所得”呢? 对此问题,即使是具体到“原购房人因解除销售合同而取得房地产公司支付的违约金等补偿”,是否应按“其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不能一概而论,需视违约金等补偿款的性质而定。 在现有的十项“其他所得”中,涉及个人取得违约金须按“其他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的项目是: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购房人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同时规定,购房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第三只眼:国税函【2006】865号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据此,购房人如果取得“因房地产公司原因造成无法办妥银行按揭后解除购房合同而支付的违约金”,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应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现行税收法规中,对于个人取得其他形式的违约金,尚无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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