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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民结合专项资金账务处理

2020-12-10

同学你好 山东省军民结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山东省关于促进航空航天工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关于促进核电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09〕35号)和《山东省船舶工业调整振兴规划》(鲁政发〔2009〕43号)精神,省财政设立军民结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航空航天、核电装备、船舶工业等军民结合产业发展。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突出重点、示范引导、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航空航天、核电装备、船舶工业等军民结合产业产品认证、科技创新。   (一)产品资质认证。   1、产品符合国家和山东省产业发展政策,属于省有关规划、意见重点支持发展的范围;   2、产品通过民航局、核安全局、船级社等有关权威机构的认证。   (二)科技创新。   1、属于国家、山东省有关部门批准或下达的军民结合科技产业化项目;   2、属于国家或省政府出台的行业发展规划、指导意见所列关键技术、先进适用技术、安全环保技术的产业化项目。   (三)省财政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申报程序。项目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市经信委(国防科工办)和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有关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要求严格审核后,于每年3月底前,由市经信委(国防科工办)和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省国防科工办、省财政厅。   第五条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主要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军民结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等;   (二)项目申请表。主要包括项目主要内容、执行情况,项目已获得或预期将获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评述,拟申请资金的使用计划等;   (三)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产品资质认证证书、科技创新批准文件等有关证明文件材料。   第六条省财政厅、国防科工办组织专家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申请资金支持的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各市要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省将根据情况,组织力量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将扣回资金,并取消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对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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