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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我们开给对方的专票,对方找不到了,让我们重新开,已经跨月了,税都报完了,这样我们要开红字发票,但是这个发票上月已经报税了,这个月我要转出吗还是怎么处理 那怎么办呢 发票已经重新开了,怎么办?
答:不用担心,你需要在财务系统中进行调整。首先,在上个月的财务系统中将已开发票记录作废,然后将本月开具的重新开具的发票明细记录进行登记记账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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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是核定额月21000元,领手工发票21000元。1季度实际手撕发票实际用了12560元,请问报个人经营所得税时收入到底填多少了,谢谢。
答:按照您的情况,您需要在报税时填写实际使用的手撕发票金额,即125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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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餐饮业一般纳税人普票可以开多少额度?
答:你好 餐饮服务3-12月期间是免增值税的 这个没有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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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是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我的咨询服务公司提供一张含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请问这专票服务费或咨询费是否可做进项抵扣
答:是的,你可以把它计入进项税额中,以减少最终的税收。只要你确保你是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税务法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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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想了解一下以租代售的账务处理和财税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的规定,超过20年的租赁合同无效,同时根据根据财税[2016]36号有关应税服务注释规定,转让建筑物永久使用权,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即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果购买方取得了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分配等权力,仍应按照出售不动产处理。基于以上法律、税收政策规定,房地产企业“以租代售”方法,虽然没有与购买者办理过户手续,但是签订的租赁合同超过20年的情况下,房地产公司收取的租金视同销售房屋分期付的购房款。具体的税务处理如下:
(1)增值税的处理:按照“以租代售”合同约定的分期付租赁款的日期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房地产企业转让不动产或开发产品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根据此税收政策规定,房地产企业“以租代售”的销售房屋的营销模式,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了分期付款的租金(该租金是分期支付的购房款)的时间是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依照10%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销项税。
(2)土地增值税的处理:按照“以租代售”合同约定的按照租房时的价格卖给租房者的价格与面积计算的收入作为土地增值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基于此规定,房地产企业与租房者签订“以租代售”合同约定的“按照租房时的价格卖给租房者的价格”与房屋面积计算的收入为土地增值税收入。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房屋交付给租房者使用的时间。
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照“以租代售”合同约定的分期付租赁款的日期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房地产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时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基于此规定,房地产企业与购房者签订的“以租代售”合同约定的分期付款的租金(租金相当于分期支付的购房款)的时间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
3、签订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的税务处理:按照出租不动产进行税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的规定,超过20年的租赁合同无效。基于以上法律规定,房地产企业与购房者签订签订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的“以租代售”合同,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房地产企业没有发生售房行为,只是发生出租房屋的行为。因此,签订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的“以租代售”合同,按照出租不动产进行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