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同时点违约金的涉税处理不同
2021-01-04
等会等会我发给您,等会
202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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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对于收取的违约金是否要缴税,是否应开具发票?这要区分不同情况来处理。 情形一:合同未履行,经营业务未发生,购买方违约支付违约金 合同未履行时收取违约方的违约金,由于未发生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行为,不应开具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同时,因未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服务等增值税应税行为,无须缴纳增值税。类似的还有因合同未履行,已收取的定金被没收或双倍返还,没收或收到返还一方因未发生经营行为不应开具发票,不缴增值税。定金被没收或双倍返还的一方,由于不能从对方取得发票,可以凭签订的合同、支付凭证或判决书等其他生效的法律文书作为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例如,甲乙两家企业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甲企业向乙企业采购特种钢材一批,后因甲企业经营策略调整,不需要上述特种钢材,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经协商,甲企业向乙企业支付违约金5万元。因销售行为未发生,乙企业收到违约金,不应开具发票,不缴增值税。 情形二:合同履行,发生经营业务,购买方违约支付违约金 合同已经履行,购买方因延迟付款等原因,按合同约定向销售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这种情况下的违约金,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规定的价外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和赔偿金。根据上述规定,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例如,甲乙两家企业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甲企业向乙企业采购绿豆一批,乙企业按约定供应了绿豆,而甲企业未能按合同要求及时支付货款,延迟1个月才付清货款。依合同约定,甲企业向乙企业支付违约金10万元。这10万元的违约金就属于价外费用,乙企业应将违约金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给甲企业开具发票。应当注意的是,违约金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应适用绿豆的税率11%,并换算成不含税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为0.99万元〔10÷(1%2B11%)×11%〕。 最后,关于违约金是否开票与缴纳增值税,我们可以这么理解:由于销售方未按约定事项履行合同而支付的各项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购买方不需要向销售方开具应税发票。通常情况下,应以违约事实等证明材料及收据作为会计处理凭据;如果属于购买方向销售方支付的款项,符合价外费用规定的,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发票并缴纳税款。 文字部分来源于:会计、闳远财务、办税总动员 **公众号 来源:厦门国税微宣传撰稿:厦门国税直属税务分局
202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