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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交易按什么税目缴税
答: 近日,国务院已原则同意推出股指期货品种,请问,从事股指期货买卖业务是否缴税,按何种税目缴税?
【解答】
股指期货的全称是股票价格指数期货,也可称为股价指数期货、期指,是指以股价指数为标的物的标准化期货合约,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某个特定日期,可以按照事先确定的股价指数的大小,进行标的指数的买卖。作为期货交易的一种类型,股指期货交易与普通商品期货交易具有基本相同的特征和流程。股指期货是基于股票的衍生产品,具有发现价格和套期保值的基本功能。
股指期货买卖业务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期货业务中的非货物期货买卖业务,纳税人从事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期货包括货物期货与非货物期货。而非货物期货即金融期货是指以金融工具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依据各种合约标的物的不同性质,可分为利率期货、汇率期货和指数期货三大类。因而,股指期货买卖业务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期货业务中的非货物期货买卖业务,纳税人从事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货物期货 (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并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也就是说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基于上述政策的规定,股指期货买卖业务就纳税人而言,仅对单位纳税人按差额进行征收,对个人从事股指期货买卖业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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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成本计算的三种方法和适用范围
答:1.比较成本法:比较成本法是通过比较上一种产品的成本来估算当前产品的成本,适用于新产品的成本估算,但必须保证新产品和上一种产品的工艺、原料等条件尽可能一致。
2.标准成本法:标准成本法是将每个成本要素的消耗量和价格结合起来确定的,是在生产前就给定出的,适用于量大的产品成本估算,特别是商品化生产。
3.实际成本法:实际成本法是指将实际发生的成本进行计算,适用于报销、核算、报表等方面,其结果可以作为企业对外报告的数据,可以用来衡量绩效和决策分析。此外,实际成本法还可以用来评估某个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以及企业及早做出调整或优化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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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什么样的专票需要做进项转出
答:一、购进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集体福利是指纳税人为内部职工提供的各种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等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
个人消费是指纳税人内部职工个人消费的货物、劳务及服务等所发生的费用。如:交际应酬消费、职工个人的车辆加油费等。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例如: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16年5月1日购进洗涤剂准备用于销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增值税额1万元,当月认证抵扣。2016年7月,该纳税人将所购进的该批次洗涤剂全部用于职工食堂。
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应于发生的当月将已抵扣的1万元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二、购进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项目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其取得的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等。
(一)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兼用于一般计税方法项目和简易计税方法项目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例如: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其中货物运输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装卸搬运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该纳税人2016年7月缴纳当月电费11.7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月认证抵扣,且该进项税额无法在货物运输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间划分。该纳税人当月取得货物运输收入6万元,装卸搬运服务4万元。
纳税人因兼营简易计税项目而无法划分所取得进项税额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17000÷(1+17%)×17%×40000÷(40000+60000)=6800元。
(二)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兼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第二十七条的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都明确了: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要么全额抵扣,要么不能抵扣。专用于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能抵扣,其余情况可全额抵扣,因此,兼用是可以全额抵扣的。
(三)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动产兼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三、非正常损失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非正常损失需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例: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生产包装食品,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16年8月其某批次在产品的60%因违法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没收,该批次在产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成本为10万元,发生运费1万元,已于购进当月认证抵扣。
纳税人在产品因违法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没收,应于发生的当月将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及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00000×17%+10000×11%)×60%=10860元。
失控发票
所谓“失控发票”,顾名思义是指失去控制的发票。按照有关规定,未按时抄报税的企业,经税务部门电话联系、实地查找而无下落的,其当月所开具和未开具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全部上报为“失控发票”。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经检查确属失控发票的,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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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合同分包合同 其实是应该开9%的,但是这个情况13%也是可以开的,就像老师昨天回复的一样,主要就是他把13%的材料票的税目开成金属制品*钢结构工程款,问下老师可不可以
可以的,老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13%的材料票的税目开成金属制品*钢结构工程款,以满足合同分包合同的要求
但是工程款这个税目不是只能开9%的税率吗?确定可以这样子开吗?
答: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合同要求开13%的税率,而您所在地的税法也允许,那么是可以开13%税率的发票的。
关于您提到的“金属制品钢结构工程款”这个税目,根据中国税法规定,这个税目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13%。因此,如果您的合同要求开13%的税率,并且您已经确认这个税率是符合当地税法规定的,那么是可以将材料票的税目开成“金属制品钢结构工程款”的。
需要注意的是,在开票前,您应该与您的供应商协商并确认好发票的税率、税目以及付款方式等相关事宜,以避免后期出现不必要的争议和风险。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可以将13%的材料票的税目开成金属制品*钢结构工程款。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按照合同分包合同的要求,应该开9%的税率,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与合同方协商并确认,以避免出现纠纷。
同时,如果将税目开成金属制品*钢结构工程款,需要确保该税目适用于该材料票的税率,并且符合相关税收法规和规定。此外,还需要注意该税目下是否有相应的销售额和进项税额,以确保该材料票的税收处理正确。
总之,需要确保将税目开成金属制品*钢结构工程款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并与合同方协商确认以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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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社保基数,是按照上年实际发的工资申报么? 要是按照社保基数申报的话 如何把交的个税和社保做平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企业在每年1月1日前,应当根据上一年度实际发放的工资,向社保部门申报社会保险基数。另外,企业利用社会保险基数进行社会保险缴纳时,事先应当将个税和社保做好平衡。即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发放工资情况,调整社会保险基数,使其和个税缴纳金额保持一致。
拓展知识:社会保险基数在一定范围内是可调整的,但小于最低限度的不予以缴纳。相应的,最低限度也可以根据当地社会经济环境实际情况变化而调整,以保证实施社会保险制度的正确性和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