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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冲是什么意思
答:对冲是投资领域中的一种重要策略,它是一种用来减少风险的方式。对冲的基本思想是,通过投资组合中的两种不同类型的资产,以达到抵消其中一种资产的投资风险的目的。投资者可以利用对冲策略使自己的投资组合不受单一资产价格波动的影响,从而稳定投资组合的总体风险。
举个例子,如果你认为股票价格将会下跌,你可以利用对冲的方式投资债券,以达到减少股票投资风险的目的。因为债券和股票的价格趋势通常是相反的,当股票市场下跌时,债券市场往往会上涨,反之亦然。因此,如果你投资债券,即使股票市场下跌,你也可以在债券市场获得收益,从而稳定投资组合的总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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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国税机关监制的定额发票,现在还可以使用吗?
答:答复:是的,原国税机关监制的定额发票仍然可以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定额发票的应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由当地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筹划,其中包括原国税机关监制的定额发票。但是要注意,在使用定额发票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税务机关规定等进行严格的管理,如需要开具定额发票,必须事先向税务机关的特定税务机构或者街道社区前置机构申领定额票证书。
拓展知识:定额发票是发票的一种,它的作用是减少纳税人对税款的缴纳难度。定额发票可以避免税务机关手工制作发票,有效防止发票作假,纳税人也可以通过定额发票避免税收缴纳失误。其次,定额发票不仅能够提高税收收入,而且还可以节省纳税人的费用,使得纳税人能够在支付税款的同时获取更多的税收报销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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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企业增值税税负是多少呢
答:同学您好,税负率的话,地区和行业都有差异的,而且在不同时间段的话也会有差异的,这没有具体的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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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须注意三项
答:你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对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笔者则就2个实务中的具体热点问题进行分析。
“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方能扣除
财税〔2014〕75号通知第一条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第二条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第三条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由此可见,财税〔2014〕75号通知对上述三种情形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这三种类型企业相关的固定资产要能够“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就必须将相关固定资产的成本“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为此,企业必须在对相关固定资产成本作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会计处理后,才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得到扣除。
值得说明的是,财税〔2014〕75号通知并非是对加速折旧进行会计处理的规定,而是对固定资产成本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必须以进行了相关会计处理为前提作出的规定。
还需说明的是,由于加速折旧导致企业的会计折旧额小于按照税法计算的折旧额,出现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为此,企业应通过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调整该差异。
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需视情况处理
财税〔2014〕75号通知对上述前两种类型均规定了“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该通知第四条还规定:“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则就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答记者问第十二条明确回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但必须注意的是,根据税总64号公告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尽管企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时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但对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折旧、费用等必须已经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所以,企业如果还需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则必须同时对加速折旧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否则无法加计扣除。
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是否要保留残值
财税〔2014〕75号通知允许相关企业将有关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为此实务中产生了两大疑问:一是由于相关固定资产仍在使用,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要不要保留残值?二是如果不保留残值,将会使得企业相关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为零,从而很容易使得相关资产游离于账外,这将不利于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而且,除财税〔2014〕75号通知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税总64号公告的解读及答记者问也都未能回答这两个问题,由此使得实务中对这两大疑问究竟应该如何处理出现了不统一。
笔者认为,从“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的规定还可以看出两点含义:一是企业要进行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会计处理;二是税法允许列入税前扣除的相关固定资产成本仅是“不再分年度计算”的折旧,应该不包括残值。
事实上,企业按照财税〔2014〕75号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对固定资产进行加速折旧时,其采用的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也均需保留净残值,所以,如果对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固定资产保留净残值,这将使得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时对固定资产净残值处理的方法保持了一致,确保了会计信息的口径一致和相互可比。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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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我想问一下,季报表利润表,这里的本月金额是6月的金额还是4-6月的合计数,我是一般纳税人,小企业会计准则
答:你好,本月填写的是四到六月份的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