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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额定征收时以收入交生产经营企业个人所得税,这时收入转入法人私人账户该怎么入账,入其他应收款科目会不会有风险
答:你好,学员
可以计入其他应收款
可以按照分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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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解析税法规定可扣除的合法凭证
答:发票是不是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的惟一凭证?没有取得发票,是否就不允许税前扣除?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常常有一些企业纳税人对于此类问题摸不着头脑。其实,对于可以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是有明文规定可查的。
三大基本法规的有关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八条(二)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发票只是税前扣除合法有效凭证之一
所谓合法有效凭证,指填制内容、方式符合有关税收法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原始凭证包括:外来原始凭证,指在同外单位发生经济往来事项时,从外单位取得的凭证,如发票、飞机和火车的票据、银行收付款通知单、企业购买商品、材料时取得的发货票等;自制原始凭证,指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或完成时,由本单位内部经办部门或人员填制的凭证,如收料单、领料单、开工单、成本计算单、出库单等。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是指: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包括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发票及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不套印发票监制章的专业发票和财政票据、境外签收单据或公证机构证明、《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公益性捐赠票据等外来凭证及经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认可的其他凭证。
税法规定优于财会处理办法
《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可见,对于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有明文规定的,纳税人要依照规定执行;没有明文规定的,纳税人要遵照相关财会制度或财会处理办法处理。
例:A企业2011年度取得主营业务收入21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300万元,本年度在管理费中共列支业务招待费30万元。《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虽然A企业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30×60%=18(万元),但最高扣除限额为2400×5‰=12(万元),故只能扣除业务招待费12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12)=18(万元)。
注意单税种的特殊规定
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只要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就可税前扣除。还要注意特殊规定,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同时开发多个项目,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由此,对于税法有特殊规定的,即使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也要按税法规定进行扣除。税法规定扣除有限额的,此时不能按合法有效凭证金额进行扣除,而应按税法规定来扣除;要求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的,只有符合了规定才能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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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9日,向万山市水动电机厂售出商品一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列:40KW电机壳900台,单价198元,价款178200元,税额23166元。当即收到转账支票送存银行。
答:你好
借,银行存款201366
贷,主营业务收入178200
贷,应交税费一应增销23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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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老师帮忙解答 :甲企业经营范围为百货批零销售以及食品生产加工,为增值税- -般纳税人,兼营加工及进出口业务,2019年11月相关经营业务如下:
(1)进口高档化妆品批待售,支付国外的买价200万元,运抵我国海关地前的运输费用20万元、装卸费用和保险费用11万元,报关进口环节缴纳了相关税法。以上价款及相关税费,企业都已用银行存款付清。
借方科目1 (第1空)金额(第2空)万
借方科目2 (第3空)金额(第4空)万
贷方科目(第5空) 金额(第6空)万"
答:借方科目1: 应付账款,金额231万。借方科目2: 银行存款,金额 231万;贷方科目:进口货款,金额231万。甲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购买了国外的高档化妆品并以银行存款付款,运输费用、装卸费用和保险费用等也全部付清,那么甲企业购入这些货物的应付账款和银行存款应以231万元计入会计账簿,贷方则是将231万元记录入进口货款中。例如,A企业购买1万元的原料,则可建立借方应付账款1万元,贷方原料1万元的会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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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我们高速费ETC直接在账户上扣款了,发票我没有拿到,做到哪个科目呢
答:在做高速费ETC的费用科目记账时,应该将其分解为三个科目,即银行账户科目、高速费收款科目和应交税费科目。银行账户科目记录银行账户收到的金额,借方金额为费用金额,贷方金额为实付金额;高速费收款科目记录从银行账户支出的金额,借方金额为实付金额,贷方金额为费用金额;应交税费科目记录税费,借方金额为税费金额,贷方金额为应缴税费金额。
而在发票方面,由于高速费ETC是直接从账户上扣款的,所以无法拿到发票,为了保证会计记账的准确性,只能将其记录在“其他应收款”的科目中,借方金额为应收款,贷方金额为实收款,并注明“无发票”三个字。
拓展知识:在做费用科目记账时,要按照费用类别进行分类记账,有些费用会涉及多个科目;而且记账时也要注意张贴发票以及记录实际发生金额和有效期等等要素,以保证对费用的准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