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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票方丢失已开具电子专票如何处理?

2023-02-27

受票方丢失已开具电子专票如何处理?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当受票方丢失已开具的的电子专票时,受票方应当在丢失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开票方提出丢失申报,申报书需附含受票方签字或者盖章的书面声明,并出具丢失电子专票使用情况证明。原开票方应当根据受票方提供的发票使用情况证明,在丢失发票购货人或者收款人确认后,重新开具一张新发票,其新发票号码、金额、开具日期等应当和原发票内容保持一致。由于新发票和原发票内容一致,所以,新发票应当按照原发票的增值税税率进行计算。

2023-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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