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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美国工程师杰克受雇于美国总公司,自209年1月1日起到中国境内的分公司负责工程筹建工作。2019纳税年度里杰克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185天,并从分公司取得了18000元(每月15000元,共12个月)的工资薪金,其余时间杰回国述职,同时在美国负另一项目,从总公司取得了200000元工资薪金关于在中国的居住天数,有如下两套方案可供选择:方案1:保持不变,即在中国境内居住185天方案2:安排一次回国探亲3天,使得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182天注:杰克无其他附加扣除事项,回国天数不扣工资

2023-02-28

杰克在美国总公司取得200000元工资薪金,在中国分公司取得18000元(每月15000元,共12个月),在中国居住累计185天,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1:保持不变,即在中国境内居住185天。这样可以让杰克尽可能多的时间来居住在中国,达到累计185天,可以让他节省额外的费用,并可以更好的参与中国项目的工作,提高效率。 方案2:安排一次回国探亲3天,使得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182天。这样杰克可以偶尔回国一次,更有利于他的身心健康。同时,此方案也可以让杰克避免额外的成本费用,因为回国几天的费用并不会计算在工资中,而其他在中国境内居住的累计天数并不会受到回国影响。 拓展知识:在外国工作的外籍人士需要遵守当地法律法规,根据中国公民境外居留法,中国居留超过183天的外籍人员必须办理居留证登记,否则可能会受到当地政府的惩罚。

202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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