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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开专票的公告,是哪个公告

2023-03-0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票”)开具管理,维护财政收入的正当性,保证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充分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现就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相关事宜公布如下: 一、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无增值税纳税义务的销售主体收取货物或提供服务,按不征税销售处理的; (二)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是从事涉及住房建筑、建筑安装、装饰装修,以及教育、培训、宴请服务等经营活动的; (三)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取非税收现金支付的; (四)销售方提供的货物未经购货方验收且由购货方操作后,销售方在验收、操作完毕前出具的; (五)购货方有保修、售后服务义务的; (六)其他情形。 二、不允许开具专用发票,但不构成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计入计税收入的收入; (二)销售方收取或支付的税收存在转移性价款成分的; (三)其他情形。 应用案例:针对本公告,企业在发生货物销售及提供服务时,需要根据前述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判断是否能开具专用发票,以确保企业的财务收入合法。

2023-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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