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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制造型企业2021年新技术开发费用如下:费用化支出200万,资本化支出150万。该技术2021年7月研发完成形成无形资产,预计使用10年。2021年会计利润1000万,假设没有其他调整事项,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023-03-02

案例:一家企业2021年新技术开发费用200万元费用化,150万元资本化,无形资产研发完成形成,预计使用10年,2021年会计利润100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53条规定,新技术开发费用是企业自行投入的,费用化和资本化的本年度投入部分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所得税计算的全部成本中;而无形资产的投入则可以按照有形资产的折旧方式分期折旧,其形成的折旧费用可以在本期分期抵减,抵减金额不得超过本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该企业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1000万-费用化200万-资本化150万=650万元。

2023-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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