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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2011年至2015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300, 40, 305, 50万元。假设20x6年12月20日甲公司已实现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同时,甲公司还有项销售意向,本打算于2017年1月1日实现销售,预计销售利润为40万元,此外,2017年还可获取利润30万元。甲公司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资产规模的条件,且没有其他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 目。"

2023-03-02

根据甲公司2011年至2015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2017年可获取利润60万元,2017年1月1日实现销售,预计销售利润为40万元,2017年还可获取利润30万元,甲公司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中相关规定,可以对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调整。例如,甲公司可以使用“累计损失抵免”,将2011至2015年的负损失累计抵减2016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减少2016年的应纳税额。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甲公司也可以享受“投资收益抵免”的纳税优惠,将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中的投资收益(比如销售意向实现的利润)抵免部分或全部应纳税所得额,以减少2017年应纳税额。

2023-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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