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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公司为建筑安装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2018年从一般纳税人B公司购买灯具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G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并取得专票进行认证抵扣,将不含税价在成本费用中列支。2019年6月G公司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通知,B公司2019年初被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认为其2018年从B公司取得专票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故要求G公司将已抵扣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增值税,灯具成本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调整2018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补缴税款,以上补缴的税款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G公

2023-03-06

根据税务机关通知,G公司购买从B公司取得专票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故需要将已抵扣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增值税,灯具成本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调整2018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补缴税款,以上补缴的税款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税收征收程序中,如果税务登记人员以外部信息发现税务登记人员不能自行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则可以向税务机六发出税务处理通知,处理税务登记人员的违法行为。例如,增值税转出通知书就是在税务登记人员发现其购买的专票来源于走逃企业时发出的通知,要求其将已抵扣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增值税,同时加收滞纳金,以规范企业税收行为。

2023-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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