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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为上市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2×16年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17年4月30日,2×16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17年4月30日完成。资料如下:A公司2×16年12月31日前因未履行合同被乙公司起诉,A公司已确认“预计负债”75万元,并确认递延所得税。2×17年3月20日法院判决A公司需偿付乙公司经济损失80万元,A公司不再上诉并执行判决,于当日以银行存款支付赔款。假定税法规定该诉讼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

2023-03-06

由于A公司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诉讼损失,因此A公司无法在当年的所得税税前扣除赔款费用。具体来说,A公司应在2×17年4月30日报出的2×16年财务报告中,根据25%的税率计算出2×16年的所得税。同时,A公司也应在报出的财务报告中,按照10%的净利润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2023-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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