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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甲类卷烟和雪茄烟,2020年10月,生产经营如下: (1)从烟农手中购进烟叶,支付买价30000元,并且按照规定支付了3000元的价外补贴,同时按照实际支付 的价款总额的20%缴纳了烟叶税。将其运往丙企业委托加工成烟丝,支付运输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含税运费10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丙企业支付加工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10000元,增值税1300元,该批烟丝已经验收入库,但本月尚未领用生产,丙企业无同类烟丝的销售价格。"

2023-03-08

甲卷烟厂购进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的20%缴纳的烟叶税是应税行为,应当根据烟叶的实际支付价款总额计算缴纳应税税费,也就是烟叶税税费=(买价30000元+价外补贴3000元)×20%.运输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含税运费10000元,应当有相应的加收增值税,增值税率根据甲卷烟厂运输企业所得到的货物而定,例如:如果运输企业货物是普通商品,则增值税率为16%,增值税金额为10000*16%=1600元。丙企业支付的加工费,应当根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加工费10000元和增值税1300元进行缴纳,加工费中应征增值税可自行计算为10000元-1300元=8700元,增值税税率为16%,增值税金额=8700*16%=1392元。

2023-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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