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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的抵扣发票的开票时间,一定要在8月31日之前开出来的吗?
答:你好 是的 你要在8月开票给你 扫描认证必须要月底认证 勾选认证必须要次月15号之前勾选认证后方可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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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汇算清缴无形资产我可不可以只填写需要调整的数据,不调整的数据不用填
答:当汇算清缴无形资产时,只需填写需要调整的数据,即可,不需要调整的数据则不用填写。无形资产是指拥有一定经济价值而又无法直接拿到手的,或者可以将其转换为现金的资产,如无形资产的认定、计量、计提和摊销等都需要根据国家的会计准则进行调整。另外,无形资产的识别过程需要充分考虑运营需求和市场实际情况,以最终确定资产的价值,以便实现合理的计量和摊销。拓展知识:无形资产可以被分为三大类,包括知识产权、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其中知识产权是指企业拥有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商誉是企业在市场上积累的良好声誉;其他无形资产包括合同权利、专业技术、关系资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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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准备购买一套新房,开发商提供了三种付款方案让陈先生选择a方案,从第五年年末开始支付,每年年末支付20万元,一共支付8年,b方案,从第一年开始,每年年初支付12万元,一共支付12年,c方案,现在一次性付款110万元,假设银行利率为5%已知(F/A,5%,8)=9.5491,(F/A,5%,12)=15.9171,(F/P,5%,12)=1.79591.请分别计算三种付款方案在12年年末的终值,2.帮助陈先生做出决策。
答:A方案:现在开始到第五年年末每年支付20万元,一共支付8年,利用现值公式(F/A,5%,8)=9.5491,即第12年的终值为:20×9.5491=190.982万元。
B方案:从第一年开始,每年年初支付12万元,一共支付12年,利用现值公式(F/A,5%,12)=15.9171,即第12年的终值为:12×15.9171=191.205万元。
C方案:现在一次性付款110万元,利用现值公式(F/P,5%,12)=1.79591,即第12年的终值为:110×1.79591=196.550万元。
从终值来看,C方案是最优的,陈先生应该选择一次性付款110万元,以获得最大的终值。
拓展知识:
现值公式(Present Value)是指将未来的金额折现至当前的价值,即把未来的金额转换成现在的价值。其主要用于测算投资项目的价值,即计算投资项目的投资回报率或者确定投资者可以接受的最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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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请问下,个体工商户用负责人私人账户和开基本户哪个好,如果用私人账户有什么税务风险,是要开发票的,一年几百万这样
答:首先,个体工商户应当选择开设基本账户,因为基本账户的户主有法定的账户管理者,收支资金及费用均需受到监管,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而且基本账户只能用于企业的货币收付处理,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至于私人账户,虽然减少了企业的资金流动性,但是可能存在税务风险,很容易被税务部门发现,一般情况下,企业会给出完整的发票,供商家税务报销使用,这样可以降低税务风险,一年几百万这样的费用,应当发出发票,以减少企业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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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想了解一下以租代售的账务处理和财税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的规定,超过20年的租赁合同无效,同时根据根据财税[2016]36号有关应税服务注释规定,转让建筑物永久使用权,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即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果购买方取得了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分配等权力,仍应按照出售不动产处理。基于以上法律、税收政策规定,房地产企业“以租代售”方法,虽然没有与购买者办理过户手续,但是签订的租赁合同超过20年的情况下,房地产公司收取的租金视同销售房屋分期付的购房款。具体的税务处理如下:
(1)增值税的处理:按照“以租代售”合同约定的分期付租赁款的日期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房地产企业转让不动产或开发产品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根据此税收政策规定,房地产企业“以租代售”的销售房屋的营销模式,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了分期付款的租金(该租金是分期支付的购房款)的时间是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依照10%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销项税。
(2)土地增值税的处理:按照“以租代售”合同约定的按照租房时的价格卖给租房者的价格与面积计算的收入作为土地增值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基于此规定,房地产企业与租房者签订“以租代售”合同约定的“按照租房时的价格卖给租房者的价格”与房屋面积计算的收入为土地增值税收入。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房屋交付给租房者使用的时间。
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照“以租代售”合同约定的分期付租赁款的日期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房地产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时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基于此规定,房地产企业与购房者签订的“以租代售”合同约定的分期付款的租金(租金相当于分期支付的购房款)的时间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
3、签订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的税务处理:按照出租不动产进行税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的规定,超过20年的租赁合同无效。基于以上法律规定,房地产企业与购房者签订签订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的“以租代售”合同,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房地产企业没有发生售房行为,只是发生出租房屋的行为。因此,签订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的“以租代售”合同,按照出租不动产进行税务处理。
回答:会计期初余额是指一个会计期间开始时的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总和,而期末余额则是指会计期间结束时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总和。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期末余额。
2023-03-08回答:期初余额是指会计期间开始时的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总和,而期末余额则是指会计期间结束时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总和。期初余额是在会计期间开始前就存在的,而期末余额是在会计期间结束时才能确定的。
2023-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