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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主营业务是监理收入,挂靠收入,可以参考什么行业实操学习?
答:您好
可以参照建筑业学习 一般建筑业才有挂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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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公司,结转增值税是负的,要怎么做会计处理
答:你好,你有留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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釆购的整只猪,卖出去是杀好了再卖的,有没有这方面类似的分割单方便入库的范本
答:是的,我们有一个类似的分割单方便入库的范本。它通常包括一些重要信息,如釆购的整只猪的项目名称、釆购数量、品种、种类、重量、规格等。它还可以帮助记录和管理釆购的整只猪,以便在入库时更好地跟踪和管理它们。
拓展知识:在釆购猪肉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购买,以确保购买的猪肉质量合格,安全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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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经营与兼营怎么区分
答:兼营 什么是兼营呢?这个其实比较好理解,比如我们去移动大厅交话费,同时它还卖手机。也就是说,公司从事两种不同的业务,彼此之间是没有任何关系的,这就是兼营。 兼营怎么缴税呢?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比如这个移动大厅,原本话费是按照6%缴税,卖手机是按照17%缴税,如果它自己不能核算清楚,那就全部按照17%来缴税。 混合销售 什么是混合销售呢?按照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这个概念该如何理解呢?关键点有两个: 第一:必须是一项销售行为; 第二:这项行为是“货物%2B服务”的模式。货物是指有形动产,“服务”是指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也就是属于原先营业税的那些税目。 比如你去商场买了个电视,商店负责送货上门。这里,商场既提供了销售电器的行为,又提供了送货上门这种物流辅助服务。这里,不论这个服务是收费还是免费,但这确实是一项销售行为,涉及到了“货物%2B服务”。所以它是一项混合销售行为。 这里特别注意,没有“货物%2B销售不动产”,没有“货物%2B销售无形资产”,也没有“货物%2B劳务”这些形式。 判断混合销售行为需要把握住的原则是,货物和服务是有内在关联性的,因为你买电器了,我才提供送货的服务,这就是一项销售行为。如果商场就有一个送货门市部,无论是否在本商场买货,只要出运费,都提供送货服务,这种情况就是兼营行为了。 另外,我们还要体会一下,货物和服务之间其实是有一个从属关系的,一个是红花一个是绿叶,绿叶的存在是为了衬托红花的绚丽。 我们再举一个例子,如果我办了个培训班,给大家讲增值税,一个人收998元,这个培训费属于“生活服务“中的文化体育业,但同时,我把我的讲义装订成册,在培训中发给大家,这又包含了一种销售货物行为,这项业务实际上就是“生活服务%2B货物销售“的混合销售行为,而且发讲义是为了让培训的效果更好。 如果我在培训班外面设置了现场卖书的摊位,培训的人路过的时候看到会买。讲课和卖书之间没有什么内在的关联性,是一种经营互补,这就是一种兼营行为。 混合销售如何缴税呢? 规范说法:“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通俗说法:也就是如果你以卖货为主,就按销售货物缴增值税,如果你以提供服务为主,就按服务业缴增值税。 简单说法:就是按照主业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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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进口综合税一般有什么条件符合退税呀?
答:你好,请问是咨询出口退税的条件吗?
适用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税的条件
(1)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税政策: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资格认定(备案);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出口货物在退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2)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货物(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9810”)。
参照适用一般贸易(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110”)出口货物相关政策办理出口退税,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货物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在财务上做销售;销售对象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按期收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