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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存货按实际成本进行日常核算,2021年12月初“应收账款”科目借方余额800000元(各明细科目无贷方余额),“应收票据”科目借方余额300000元,“坏账准备——应收账款”科目贷方余额80000元。 2021年12月甲公司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10日,采用委托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发出的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5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65000元;用银行存款为乙公司垫付运费4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600元,上述全部款项至月末尚未收

2023-03-14

应该如何结算甲公司的增值税?

20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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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应该如何处理收入确认?

20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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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甲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按照增值税税额将500000元+65000元+40000元+3600元,共计565600元,纳入12月应纳税额,同时减去月初未申报的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的借方余额(800000元+300000元),共计1100000元,最终12月应纳税额为535400元。至于收入确认,甲公司应当依据规定,将500000元销售收入及运费收入确认为当月收入,纳入当月销售收入计算范围内。

20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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