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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这个仅仅是税法的规定,实际上从建筑工程方面来说是合法的吗?三方协议对第三方的资质那些有要求吗,还是只要总公司有资质就行?"

2023-03-16

这个要按照实际情况来,建筑企业授权集团其他纳税人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的,如果满足三方协议的条款规定,那么这是合法的。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抵扣进项税额管理的通知》,三方协议应当记载承包方向第三方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资质及税务登记信息,且必须有财务统计机构盖章确认,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作为主体合同发包方抵扣进项税额。

2023-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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