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买的电脑固态,用来加速的,开的电器电子产品及配件,能不能做到办公费
答:是的,可以使用固态硬盘(SSD)来加速电脑的运行,改善访问速度。此外,也可以购买一些电子产品和配件来完善电脑的性能,比如显卡、散热器、硬盘等。对于办公费,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分类报销,例如用于日常办公的电脑耗材,因为它们有利于提升工作效率。拓展知识:储存设备分为机械硬盘和固态硬盘,其中固态硬盘(SSD)速度更快,有助于运行系统和应用程序,减少加载时间和系统响应时间。
-
我司跟境外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对方为我们提供技术服务。我司每月向其法人账户(境外)支付服务费。会产生哪些税费?
答:你好,需要代扣增值税及城建附加。 如果境外公司派人来境内提供服务的话,还需要代扣企业所得税。
-
您好,老师我想咨询一下,21年11月份的工资存在多填报的情况,在年末汇算清缴时发现了这个问题并进行了更改我们当时根据系统提示进行了正确的补税,现在税务局联系说让我们再补多填报工资那部分的税
答:您好,如果补税了应该没问题,解释后,了解具体情况。
-
小型微利企业缓缴企业所得税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小型微利企业缓缴企业所得税具备以下条件:
1、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2、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国家规定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万元;
3、上一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
4、具有正常的交税记录,无欠税行为。
拓展知识:小型微利企业缓缴企业所得税是基于积极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一项优惠政策,旨在缓解小型微利企业经营资金压力,鼓励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
内地公民转让香港上市公司股票是否在境内纳税
答:问:中国内地公民转让香港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是否应在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与香港税务安排有无相关的优惠政策?相关文件依据是什么?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因此,按国内法的规定,该中国公民为居民纳税人,就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其转让香港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应在境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转让所得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三条规定,财产收益: 四、转让一个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而该公司的财产主要直接或者间接由位于一方的不动产所组成,可以在该一方征税。 五、转让第四款所述以外的任何股份取得的收益,而该项股份相当于一方居民公司至少25%的股权,可以在该一方征税。(注:已修改) 第二十一条规定,消除双重征税方法 一、在内地,消除双重征税如下: 内地居民从香港特别行政区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安排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缴纳的税额,允许在对该居民征收的内地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内地税法和规章计算的内地税收数额。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议定书》第五条规定,取消《安排》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用下列规定代替: 五、除第四款外,一方居民转让其在另一方居民公司资本中的股份或其他权利取得的收益,如果该收益人在转让行为前的十二个月内,曾经直接或间接参与该公司至少百分之二十五的资本,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根据上述规定,若该香港上市公司为香港公司且为香港居民的,该境内居民转让该香港公司的股票,如果该香港公司的财产主要直接或间接由境内的不动产所组成,该境内居民转让股票所得应在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境内居民在转让该香港公司股票前的十二个月内,经直接或间接参与该公司少于百分之二十五的资本的,不需在香港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境内居民在转让该香港公司股票前的十二个月内,经直接或间接参与该公司至少百分之二十五的资本的,需在香港缴纳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按前述规定在香港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准予在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按规定进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