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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请问下老板又新注册个公司,要将旧公司的应收应付款项转入新公司账,怎么操作?是新旧公司签个债权债务协议,还是三方协议每家公司都弄一份?或者是新公司代收代付协议?有什么区别没有?
答:代收代付协议,你做了新公司,还得转给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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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道题怎么做?
答:(1)编制甲公司2×11年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有关会计分录
2×11年1月1日: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 1500
贷:银行存款 1500
2×11年12月31日:
调整后的乙公司2×11年度净利润=790-(300-200)×70%-(500-300)×60%=6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180(600×30%)
贷:投资收益 180
(2)编制甲公司2×12年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有关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其他权益变动30(100×3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0
调整后的乙公司2×12年度净利润=-6 090-(300-200)×30%+(500-300)×60%=-6 000(万元)。
在调整亏损前,甲公司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1 500+180+30=1 710(万元)。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甲公司对乙公司的亏损分担额=6 000×30%=1 800(万元),大于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因此应将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同时因为存在实质上构成对B公司长期权益的长期应收款50万元,应进一步确认投资损失50万元,剩余的未确认亏损分担额40万元,应在账外做备查登记。相关会计分录为:
借:投资收益 176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1 710
长期应收款 50
(3)编制甲公司2×13年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有关会计分录
2×13年乙公司实现净利润,甲公司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500×30%=150(万元),应先扣除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40万元,再恢复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相关分录为:
借:长期应收款 50
贷:投资收益 50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60(150-40-50)
贷:投资收益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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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现在出口免增值税 我们国内购进 卖给国外 那么国内购进货物的增值税退回到账户的时候 是否还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同学你好
这个不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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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销售3399件,多开200件会怎么样
答:你好,这个金额大码一般是没啥问题,但是有的时候如果税务局系统里识别到咱进销不符的话,容易认定为咱们偷税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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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如何纳税
答:你好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三项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于这家香港企业转让新三板公司股票差价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应按照10%的税率,由支付方(受让方)代扣代缴,在新三板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