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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学用户_146288

学员:光华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12月向东风公司售出A产品300 件,每件售价4000元,价款共计1200000元;售出B产品 200件,每件售价3000元,价款共计600000元。上述A、B 两种产品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3%,款项尚未收到。 老师:光华有限责任公司向东风公司售出A、B产品,需要计提增值税。 对A产品来说: 售出300件,每件售价4000元,则A产品总销售额为300件 * 4000元/件 = 1200000元。 对B产品来说: 售出200件,每件售价3000元,则B产品总销售额为200件 * 3000元/件 = 600000元。 增值税税率为13%,所以: A产品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200000元 * 13% = 156000元。 B产品应缴纳的增值税为600000元 * 13% = 78000元。 因此,光华有限责任公司总共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56000元 + 78000元 = 234000元。 由于款项尚未收到,这笔增值税可以记作"未交增值税"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付圣(会计学堂付老师)(会计学堂付老师) 这个

2023-12-2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确认收入的时候做这个

202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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