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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山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货款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运输费适用增值税税率9%,原材料按实际成本核算,2020年发生的部分经济业务如下: (1)8.05,汇往上海300000元,开设临时采购专户,用于购买甲材料。 (2)8.15,从上海沪宁公司购入甲材料10000千克,买价180000元,增值税23400元,运输费用为1000元,增值税90元,全部款项以临时采购专户存款支付,材料尚未到达。(3)8.17,收到银行退回的在上海开设的临时采购专户资金余款。(4)8.18,按照合同规定向跃进公司预付购货款20000元。 (5)8.19,从上海沪宁公司购入甲材料到达企业,验收时发现短缺50千克,原因待查,其余9950千克,按实际成本验收入库。 (6) 8.20,收到跃进公司按合同规定发来的甲材料2000千克,买价33000元,增值税4290元,材料验收无误入库。 (7) 8.26,补付给跃进公司上述甲材料货款差额。 (8)8.27,收到天津众邦公司发来的甲材料5000千克,结算凭证未到。 (9)8.30,经查从上海沪宁公司购入的甲材料短缺原因查明,其中10千克短缺系运输途中合理损耗,其余

2024-01-08

同学,题干不完整,问题是啥

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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