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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如何解读
答: 一、公告出台背景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出台后,纳税人开具发票衔接、不动产一次性抵扣、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所需填报资料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因此出台该公告。
二、2019年4月1日降低增值税税率政策实施后,纳税人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的,如何开具红字发票及蓝字发票?
本公告第一条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如纳税人此前已按原17%、11%适用税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三、2019年4月1日降低增值税税率政策实施后,纳税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如何处理?
本公告第二条明确,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16%、10%适用税率补开。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纳税人还存在2018年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可根据18号公告相关规定,按照原17%、11%适用税率补开。
四、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入不动产,持有期间用途发生改变的,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
本公告第六条明确,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本公告第七条明确,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五、此次税率调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本公告第八条明确,按照39号公告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以后年度是否继续适用,需要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已经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继续适用,应分别根据其2019年、2020年销售额确定,如果符合规定,需再次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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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印花税是在什么情况下缴纳,就是我们签的建筑设计合同要缴纳印花税吗
答:你好 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属于印花税的纳税范围,工程设计合同印花税是按照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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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初级考试是原题吗
答:对于初级会计职级考试来说,它的原题是由官方公布的2023年1月5号教材内容组成的,考试报名时间为2023年2月7号-8号,考试准考证需要在2023年4月12日前打印出来,考试时间为2023年5月13日-5月17日,成绩查询时间为2023年6月16日前公布,考试成绩领取时间则要按各地公告为准。举个例子,以某地2023年初级会计职级考试为例,考试报名时间为2023年2月7日-8日,考试准考证需要在2023年4月12日前打印出来,考试时间为2023年5月13日-5月17日,成绩查询时间为2023年6月16日前公布,考试成绩领取时间则要按该地区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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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谁知道,那个开票机里的数据导出来,能每一行都有发票号码吗?怎么设置
答:本来导出来就是都有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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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印花税是不是根据合同上的金额来计算,合同金额含增值税我们就价税合计来计算印花税
答:你好,是的,是这样的
回答:工资、差旅费、福利费、社保公积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维修费、办公费、差旅费。
2024-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