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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开票时间差异
答:你好, 一、新旧《规定》对专用发票开具时间政策实际涉及到的具体规定
(一)原《规定》第六条规定专用发票开具时间的规定: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二)《实施细则规定》第三十三条对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的规定(为叙述方便,本文按所叙内容重新排序):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为货物移送的当天,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8、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9、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10、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11、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1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对开票时间规定的差异分析
综上所述,新《规定》中规定:专用发票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而《实施细则规定》第三十三条将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分为12项,似乎比原规定增加了5项,但通过对比,实际上只有6项与原《规定》不同,其中2项比原《规定》增加了附加条件;2项虽在原《规定》中没有明确,但实际也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2项按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则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附条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①原《规定》第1项规定:采用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新《规定》第2项规定: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增加了“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内容,不论是从开票角度还是从征税角度看都比原规定严格了,只货物发出不行,还得办妥托收手续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原《规定》第2项规定: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新《规定》第1项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增加了“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的内容,相比,从开票角度比原来的规定放宽了,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收到销售额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虽没收到销售额但只要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了买方即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征税的角度看,则比原规定严格了。
2、原《规定》中没有明确,但实际上却在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的规定:
①新《规定》第6项规定: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这项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虽然在原《规定》中没有,但实际工作中却都在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规定执行,纳税义务发生了,购买方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取得该业务的专用发票时,纳税人就得按规定给予开具。
②新《规定》第12项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虽然在原《规定》中没有,但实际工作中却都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的规定执行。
3、涉及到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因为,新《规定》中规定:专用发票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而《实施细则规定》第三十三条是专门对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纳税义务时间作出的规定,按税法规定发生纳税义务不一定都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新规定中涉及到的第8项“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和第11项“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内容按增值税法规的相关规定,只发生纳税义务,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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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我是贸易公司上个月暂估了,但这个月回来的票比暂估数少了,怎么做账?
答:您好
请问后期还有发票回来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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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否只有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允许加计抵减?
答:是的,目前仅有四项服务相关进项税额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分别是:租赁服务、安装服务、修理服务和测试服务。比如,一家服装店购买了熨烫机,向设备供应商购买了熨烫机和维修服务,其中熨烫机本身应纳税额可以加计抵减,而维修服务也可以加计抵减,即维修服务的进口税额可以加计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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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们是做研发的,材料没有做出入库,今年7月份买了出入库模块,我应该怎么录入初始金额呢 以前的还用做处理吗 ?有个材料是在6月的盘点数里,7月份才开的发票,如何处理好呢 从7月份开始录入出入库,以前都是直接走研发了,那这笔怎么处理好呢 有一个材料是6月份购入的,当时没有做任何处理,项目上直接就入库了,财务不知道,没有做任何处理,按您说的,以6月底的数为7月期初数据,现在收到这个材料的发票了 不知道这笔怎么处理 ?6月底盘点总共得有50多种材料,2021年一直没有做出入库,直接就进研发了,现在要按正规的方式做 老师,发票在7月份的那个材料应该怎么处理呢
答: 你好 ; 你们 么有做出入库; 你们录入期初 应该是盘点数据 和你实际是否一致 在录入建数据的 ; 你们当时没有盘点吗 ; 现在盘点一次 ;核实你账实 是否一致; 在考虑是否计入研发费用或者 冲研发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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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答:你好,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单位,
借:应交税—未交增值税 , 贷:银行存款
追问:你好,根据你的描述,是这样做分录的
2024-03-28追问:你好,根据你的描述,是这样做分录的
2024-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