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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税12366解答个人股权转让税收问题
答:随着自然人股权转让情况的不断增多,个人股权转让该如何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成为纳税人向12366咨询的热点。浙江财税12366归集纳税人咨询较集中的八个问题,疏理相关税收政策,帮助纳税人理解遵从。 税收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 八个问题 问: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股权,股权转让成本如何确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 问:自然人股权转让所得无正当理由,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情况有哪些?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问:自然人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指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问:对自然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税机关可采取哪些核定方法?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第三条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1.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3.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4.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问: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交易过程中,应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哪些手续? 答: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条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是谁? 答: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第一条规定,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1.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3.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4.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问:个人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收回投资款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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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是什么?
答:您好
商业承兑汇票是商业汇票的一种。是指收款人开出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开出并承兑的汇票。使用汇票的单位必须是在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要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而且汇票经承兑后,承兑人(即付款人)便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同时汇票可以向银行贴现,也可以流通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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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2018年1月1日以7500万元银行存款控股合并了集团外乙公司100%的股权。假设乙公司合并日净资产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均为7500万元(其中股本5000万,盈余公积1000万,未分配利润1500万)。2018年与甲公司编制合并报表相关的资料如下:(1)甲公司出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该商品账面成本为50万元,双方结算价为63万元。该存货在2018年年末全部出售给了集团外企业。(2)甲公司将一台轿车转让给乙公司使用。该轿车原账面原值50万元,累计折旧20万,转让价格为37万元,预计剩余使用年限为10年,乙
答:公司在2018年1月1日以7500万元控股合并了集团外乙公司100%的股权,其合并日净资产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均为7500万元。2018年,甲公司将一批商品出售给乙公司,账面成本50万元,双方结算价为63万元,并将一台轿车转让给乙公司使用,轿车原值50万元,累计折旧20万元,转让价格为37万元,预计剩余使用年限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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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如果测绘项目一直未开票,没收到钱,但是公司又发生了人工工资,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等,可以确认成本吗?
答:你好,没有开具发票,没有确认收入,就不能结转成本的
应当做到成本与收入匹配才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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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收款法人挂账金额较大,且无法取得发票去抵扣,如何处理呢?
答:处理其他应收款法人挂账金额大,无法取得发票抵扣的情况,可以采取多方面的措施。
首先,做好实质性核实工作,对挂账金额进行完整的确认,避免存在不必要的金额支出。
其次,分析挂账原因,了解挂账主体是否存在可信的付款能力。如存在付款能力,但发票无法取得,可以通过更多的形式来确认,例如收到挂账单位出具的发票原件,以及发票背书、承兑汇票等,确保正确记账。
此外,给挂账单位定期定量的认领,也是一种有效的处理方案。例如可以要求挂账单位定期提供有效证明,以确定应收款能否真实存在,可以把握挂账状况,有效防止应收款潜逃。
此外,采用国际通用的商业信息处理系统来管理应收款进行实时监控也是处理应收款的有效手段。通过该系统,可以整合现金流、应收款、应收款储备等信息。可以有效控制应收款,更好地控制应收款风险,将企业财务合规管理推向一个崭新的高度。
总之,处理其他应收款法人挂账金额大,无法取得发票抵扣的情况,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对挂账金额进行完整的确认以及实时的监控来加强应收款的管理,以确保企业财务状况稳定健康发展。
拓展知识:采用国际通用的信息处理系统,还可以把握客户欠款的变化,及时处理客户欠款危机,以及更好地把握应收款等各项财务信息。
回答:我也是这么做的,在汇算时调增,总觉得哪里有点欠妥
2020-06-26追问:您好,符合条件收据就可以入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对企业税前扣除凭证进行了规范,其中提到:企业向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支付的款项,可以凭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及企业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般500元左右。
2020-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