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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增值税发票,联系不上客户,现在跨月了,当时当月未作废公司已经交过税了,这张发票要怎么处理
答:您可以考虑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申报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作废”字样,并同时开具收据,确保正确性。此外,您还可以根据《增值税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录入系统后申请作废,由税务机关来审核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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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工资里扣员工向公司的借款,分录
答:案例:公司ABC向其雇员John支付月工资1000美元,其中John借款500美元,因此要求John在他的薪资中扣除500美元的借款额。
此交易的分录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 500
贷:借款 500
借:应付职工薪酬 500
贷:资金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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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购车辆、可以低价出售给个人吗?如20万的车辆12000元过户给个人、购入时间4个月左右,现在税局要求写情况说明要怎么处理?
答:你好 按实际情况写就可以 不可以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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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副本编号哪里找?
答:营业执照副本编号可以在税务机关或者企业营业执照上找到。税务机关可以从税务网站或者税务服务中心查询,可以输入企业名称或者企业税号来查询营业执照信息,营业执照编号也就是副本编号,会显示在营业执照页面上。企业营业执照上也会有营业执照的副本编号,可以在营业执照页面上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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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购房违约金要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中,因种种原因,出现房地产公司与购房人之间解除购房合同,并根据违约责任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等形式补偿款的情况,那么,取得违约金的购房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就个人所得税而言,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列举了应纳个人所得税的十一项个人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很显然,购房人因解除销售合同而取得房地产公司支付的违约金等补偿,不属于前九项所得。
“偶然所得”,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在没有新的税收政策出台以前,偶然所得项目不包括取得违约金等补偿。
最后一项是“其他所得”。这也是最容易引起误解和争议的一项。
关于“其他所得”,首先,要厘清一个概念,常说的“其他所得”是一个习惯性的简称,准确的表述应当是“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因而,此项税目并非无限定条件的兜底项目,不能把简称的“其他所得”当成一个筐,将凡是不能归于前十项所得的收入都归入到此税目中。
那么,个人取得违约金,究竟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其他所得”呢?
对此问题,即使是具体到“原购房人因解除销售合同而取得房地产公司支付的违约金等补偿”,是否应按“其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不能一概而论,需视违约金等补偿款的性质而定。
在现有的十项“其他所得”中,涉及个人取得违约金须按“其他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的项目是: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购房人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同时规定,购房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第三只眼:国税函【2006】865号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据此,购房人如果取得“因房地产公司原因造成无法办妥银行按揭后解除购房合同而支付的违约金”,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应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现行税收法规中,对于个人取得其他形式的违约金,尚无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