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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这个汇算清缴的纳税调整项目表中,扣除类调整项目中的其他填写什么数据,这个表是填写企业年度的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的合计数么?比如有职工薪酬789910我已经填写了数据,像业务招待费广告费这些我们都没有,那么这个其他是不是期间费用合计减去职工薪酬后的数据我要填写在其他栏里呀。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合计金额是2308684,其他项目是填写1528774么?
答:不是,你应该填写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合计减去职工薪酬、折旧和摊销费用,然后减去其他可以扣除的费用后的金额,即2308684-789910-其他可以扣除的费用=其他栏要填写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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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如果放弃现金折扣成本>短期借款利率/短期投资报酬率,就应该享受折扣?
答:你好,放弃现金折扣成本大,那就不放弃,不放弃,就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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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解析税法规定可扣除的合法凭证
答:发票是不是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的惟一凭证?没有取得发票,是否就不允许税前扣除?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常常有一些企业纳税人对于此类问题摸不着头脑。其实,对于可以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是有明文规定可查的。
三大基本法规的有关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八条(二)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发票只是税前扣除合法有效凭证之一
所谓合法有效凭证,指填制内容、方式符合有关税收法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原始凭证包括:外来原始凭证,指在同外单位发生经济往来事项时,从外单位取得的凭证,如发票、飞机和火车的票据、银行收付款通知单、企业购买商品、材料时取得的发货票等;自制原始凭证,指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或完成时,由本单位内部经办部门或人员填制的凭证,如收料单、领料单、开工单、成本计算单、出库单等。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是指: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包括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发票及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不套印发票监制章的专业发票和财政票据、境外签收单据或公证机构证明、《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公益性捐赠票据等外来凭证及经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认可的其他凭证。
税法规定优于财会处理办法
《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可见,对于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有明文规定的,纳税人要依照规定执行;没有明文规定的,纳税人要遵照相关财会制度或财会处理办法处理。
例:A企业2011年度取得主营业务收入21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300万元,本年度在管理费中共列支业务招待费30万元。《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虽然A企业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30×60%=18(万元),但最高扣除限额为2400×5‰=12(万元),故只能扣除业务招待费12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12)=18(万元)。
注意单税种的特殊规定
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只要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就可税前扣除。还要注意特殊规定,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同时开发多个项目,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由此,对于税法有特殊规定的,即使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也要按税法规定进行扣除。税法规定扣除有限额的,此时不能按合法有效凭证金额进行扣除,而应按税法规定来扣除;要求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的,只有符合了规定才能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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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十个典型问题解答及相关案例
答:你好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代收业主契税的情况较多,滞留、挪用甚至卷款潜逃的案件时有发生。为使纳税人了解掌握契税相关知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编写了“契税十问十答及相关案例”宣传资料,小编整理后供广大纳税人学习参考。
1.问:谁是契税的纳税义务人?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2.问: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有什么规定?
答: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契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3.问:契税的征收机关是哪个部门?
答:从2011年1月1日起,我省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
4.问:除地方税务局作为契税的征收机关外,我省是否委托了其他单位,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征契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规定,各级征收机关一律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因此,我省并无委托任何单位代征契税,任何私自代征契税的行为均属违规行为。
5.问:我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办契税吗?
答:纳税人自行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单位代为办理契税申报、缴纳事宜的,不免除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若未能按时、如实申报和缴纳税款的,纳税人须自行承担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以及相关的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
6.问:我委托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办契税申报事宜,会有什么风险吗?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按时代为缴税,会影响我吗?
答:纳税人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办契税申报事宜,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能存在超标准多收、滞留、挪用代理契税代收款以及进行虚假申报、逾期申报的情况,上述违规风险由纳税人自行承担。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时缴税,纳税人尚须承担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若房地产开发商在代为申报契税前携款失踪或破产倒闭,纳税人要另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契税。
7.问: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我购买的房屋属于家庭唯一住房,在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办契税时,其按照3%的税率收取了契税款,这样对吗?
答:不正确。按照规定,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因此,纳税人如符合上述条件的,向契税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可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
8.问:如果我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未经纳税人同意擅自代理、强制代理契税业务,超标准多收、滞留、挪用代理契税代收款,违规使用员工个人银行账户代收款等行为,是否可以进行举报?
答:如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均可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进行举报。
9.问:经查实确属违法违规行为的,税务机关有什么处罚措施吗?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问:我想了解更多契税的相关政策和指引,可通过哪些途径获取?
答:如纳税人想了解更多契税相关知识,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政策,可登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gdltax.gov.cn)、税屋网(http:.//www.shui5.cn)查阅,或拨打我局咨询服务热线12366-2,以及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相关案例
一、开发商多收契税
据《法制周报》报道,湖南某地开发商在售房时向购房业主统一收取了4%的契税,后开发商根据契税优惠政策为购房者缴了一至三个点的契税,但发票一直压在开发商手上,未转交购房者,企图隐瞒退钱的事实。事后购房者才得知,根据相关政策,其实只需缴纳不到3%的契税。而当业主要求开发商退还多收的契税,却遭到开发商的一再推诿。
二、开发商挪用契税
据《北京晚报》报道,购房者李先生跟开发商签订合同,贷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开发商代收了契税并承诺为李先生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李先生收房入住后开发商始终没有为其办理房产证,后李先生到法院起诉开发商,法院判决如果开发商怠于履行,业主可以自行办理,所需费用由开发商承担。最终,李先生无奈之下自己又缴了一份契税、公维基金,奔波数月,才拿到了房产证。李先生转过头来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退还代收款20000余元。但由于开发商已将代收的契税挪为他用,且因为后续资金链断裂已经陷入债务危机,名下物业多已被查封,李先生最终能否获得赔偿还是未知数。
三、开发商携款失踪
据《江西都市报》报道,2015年3月,南昌某小区物业公司大门紧锁,一纸倡议**的“倡议书”贴在物业公司门上。令人吃惊的是,原来小区有563套房产没有办理房产证,200多万元契税却被开发商卷走。有业主称,开发商涉经济纠纷,小区部分房产被法院冻结。政府已经成立工作组进驻小区协调处理此事。事后了解到,开发商买了一块地,便拿房产给对方抵款,但是房产一直没交付。对方将开发商告上了法院,法院将没有备案的房产进行了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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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采购原材料时产生的运杂费 进入成本 但还未入库 会计科目怎么写
答:会计科目上,采购原材料时产生的运杂费应当进入“应付账款”科目,具体细节如下:
“应付账款”科目:
1. 借:应付账款-采购原材料时产生的运杂费
2. 贷:银行存款
案例:
某企业采购原材料时,产生了1000元的运杂费,尚未入库,则其会计科目如下:
1. 借:应付账款-采购原材料时产生的运杂费 1000元
2. 贷:银行存款 1000元
拓展:
企业采购时产生的运杂费在财务账户上,可以采用“应付账款”进行登记,以便确认账款来源,提高客户服务与信息管理水平。
回答:前些天我们已去银行开通了电子承兑业务银行的人说已开通了
追问:那这个开通了应该就可以的
2019-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