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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19年的时候,购买一批货物,货款已付,货也已收到,但是付款没有记账,也没有开开发票,22年收到新开来的发票,请问这个要怎么处理呢?货款还记应付账款吗?如果记应付账款,那是不是要一直挂账? 现在银行余额是账实相符的 老师,是没记账,没有挂其他科目
答:处理这种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首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19年已付货款进行发票验证,确认是否有相应的应付账款。
2.如果发票不完整,或者没有发票,可以到当时的银行账户上查询该笔交易的银行凭证,以确认货款是否已付清。
3. 如果银行凭证有效,可以开立收付货款的对冲凭证,即处理19年的应付账款,并对22年收到的发票进行记账处理,保持账实相符。
综上,如果19年的货款已经付清,只需要处理22年收到的发票,即可完成账实相符。但是如果19年货款还没有付清,仍然需要挂账处理,直到货款付清为止。
拓展知识:有时候,可能会出现同一个商品或服务,发出多张发票的情况。这时候,应该根据发票的具体内容,对发票的金额进行累加,再与账面应收或应付金额进行比对,以确保账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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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房地产开发企业老项目每月申报增值税未开票销售额是按每月预缴税款税款的不含税额减本月已开票销额填列吗?
答:学员你好,
一、增值税预缴
(一)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缴纳增值税。应预缴的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交税款
(二)预收款包括分期取得的预收款(首付款+按揭+尾款)、全款取得的预收款。定金属于预收款。
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不属于预收款,但是合同成立且用于抵房款时,应当依法预缴或者申报增值税。
部分税务机关对诚意金等有更加细致的规定。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订金、意向金、诚意金、认筹金等各种名目向购房人收入的款项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属于预收款性质,应按规定预缴增值税;1、收取的款项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2、收取的款项从收取之日起3个月内退还给购房人。
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调整,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下设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预缴的地点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三、其他税种预缴的规定
(一)土地增值税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纳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纳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了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例如,一般纳税人采取一般计税方法,预收款1000万,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按照税法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为【1000-1000/(1+11)*3%】*2%=19.46
而非1000/(1+11%)*2%=18.02
(二)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者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部分税务机关明确按照不含税收入。例如,房企的预收账款111万(含税),按预计毛利预交企业所得税时,时按100计算20%,还是11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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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现在是每个人每张银行卡一天能取五万,还是一个人所有行的加到一起能取现五万?
答:现在的银行政策规定,每个人每天只能取现5万元,不论是一张银行卡还是多张银行卡。也就是说,即使一个人有多张银行卡,在一天内总取现金额也不能超过5万元。
拓展知识:实行这一政策的原因是为了抑制非法流动性释放,防止货币贬值,避免高负债和偿还能力不佳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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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个怎么不一样的?
答:你好,请问具体什么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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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小心把一张未认证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弄脏了怎么办
答:你好 弄的很脏吗 你截图来看看 。你们是勾选认证不
回答:用带什么资料吗
2019-12-04追问:你好 在电子税局填写备案表就可以了
2019-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