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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某化妆品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1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1)委托某化工厂加工某高档化妆品,化工厂收取加工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阴价款2万元,税2600元。此外,化工厂按同类化妆品每千克不含税价60元的价格代收代缴消费税。当月该化妆品公司收回加工好的化妆品 4000千克。 (2)将委托加工收回的4000千克化妆品全部用于连续生产,当月销售最终成品化妆品800箱,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0万元,税额4.2万元 (3)将自产的一批高档化妆品销售给省外一家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

2023-03-01

1.在11月份,某化妆品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某化工厂加工某高档化妆品,加工费为2万元,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税2600元,代收代缴消费税。当月收回加工好的化妆品4000千克,全部用于连续生产,销售最终成品化妆品800箱,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0万元,税额4.2万元。又将自产的一批高档化妆品销售给省外一家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根据以上业务,某化妆品公司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增值税税金为:加工费2万元,增值税为2600元;销售最终成品化妆品800箱,注明价款40万元,税额4.2万元;销售一批高档化妆品,注明价款,税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计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增值税税金为4.46万元。

202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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