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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公司2018年9月1日销售一批产品给戊公司,价款600万元,增值税税额102万元,双方约定戊公司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付款。甲公司2019年4月1日将应收戊公司账款出售给工商银行,出售价款680万元,甲公司与银行签订协议规定,在应收戊公司账款到期且戊公司不能按期偿还时,银行不能向甲公司追偿。甲公司已收到款项并存入银行,终止确认该项应收账款,并将价款680万元与其账面价值702万元之间的差额22万元计入当期损益。 (2)2019年4月1日,甲公司将其持有的一笔国债出售给丙公司,售价200万元

2023-03-06

甲公司2019年4月1日将持有的一笔国债出售给丙公司,售价200万元,甲公司账面价值为220万元,因此,甲公司将20万元的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国债的发行价格为250万元,甲公司在购买国债时,付出的金额也是250万元,由于国债的市场价格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出售时可能比购买时低于发行价格,出售价格可能低于购买价格。

2023-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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