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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即期初余额—期末余额》0),意味着本期收到了以前期间的应收款项,在权则发生制下此事不会影响利润,而在收付实现制下,此事会增加利润,所以需要在权责发生制编制的净利润的基础上加上。
这句话,期初余额减去期末余额,为什么说是收到以前期间的应收款项,而不是包含本期呢"
答:这是因为经营性应收项目来源于上期应收账款,包括销售、服务收入等等,上期未收取的账款计入期初,本期收取的账款计入期末。因此,期末余额比期初余额减少,若有减少,表明本期应收款收取较多,即本期收取了以前期间的应收款项。
拓展知识: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可以通过收缴历史欠款,营销活动,调整产品价格等来实现。例如,某企业在上一财年进行了营销活动,促使客户提前付款,从而本财年的经营性应收项目有所减少,对公司当期应收账款的影响有所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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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营改增”后,哪些老营改增业务税率提高了
答:
一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老《实施办法》”)的定义为“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船舶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实施办法》”)将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定义修改为“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比对可以发现,相比老《实施办法》,新《实施办法》删除了“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将其转移到交通运输服务的管道运输服务项下,单独列为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定义为“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明确“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老营改增下,货运代理企业无论以委托人的名义还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均按照现代服务业6%税率缴纳增值税;新营改增下,货运代理企业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仍然按照现代服务业6%税率缴纳增值税,但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则按照交通运输服务11%税率缴纳增值税。
二
车辆停放业务
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老《实施办法》的定义为“是指货运客运场站提供的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货物打包整理、铁路线路使用服务、加挂铁路客车服务、铁路行包专列发送服务、铁路到达和中转服务、铁路车辆编解服务、车辆挂运服务、铁路接触网服务、铁路机车牵引服务、车辆停放服务等业务活动。”
新《实施办法》将货运客运场站服的定义修改为“是指货运客运场站提供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货物打包整理、铁路线路使用服务、加挂铁路客车服务、铁路行包专列发送服务、铁路到达和中转服务、铁路车辆编解服务、车辆挂运服务、铁路接触网服务、铁路机车牵引服务等业务活动。”
比对可以发现,相比老《实施办法》,新《实施办法》删除了“车辆停放服务”,将其转移到租赁服务项下,规定:“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老营改增下,车辆停放服务按照现代服务业6%税率缴纳增值税;新营改增下,车辆停放服务,则按照不动产租赁服务11%税率缴纳增值税。
三
航空运输积分兑换服务
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文件删除了这一规定,因此,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也要征收增值税。
四
电信业积分兑换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第七条规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文件删除了这一规定,因此,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也要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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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是这样的。我们是属于服务企业;跟越南公司进行了合作;付款时,越南公司要求我们开具形式发票,和对账单;形式发票上是全额费用;对账单上显示全额费用与支付时扣除当地税费;这种可行吗 我们国家有明确的文件提到这个吗 那我们开票是开4646吗? 形式发票 这种有什么法规文件可以进行佐证的吗
答:同学你好
对的
这个直接开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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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持有一张出票日期为2020年12月14日的现金支票。下列日期中,郑某提示付款时,银行有权拒绝付款的是( )。
答:2020年12月20日。这张现金支票的最晚付款日期为2020年12月14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超过最晚付款日期的支票可能会被银行拒绝付款,因此,2020年12月20日是郑某提示付款时,银行有权拒绝付款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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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请问一下:经营范围内有“机械设备、钢结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制造及安装"可以开9%的发票吗?谢谢!”
答:恩,可以。发票上要注明具体品目、规格、数量及金额,不得有抹零、更改等情况,以便税务机关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