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烟草专卖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11月发生下列业务: (1)甲企业将成本为120万元的烟叶发往乙企业委托加工成为烟丝。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20万元,增值税2.6万元。 (2)烟丝当月加工完成,甲企业将烟丝全部收回并连续生产为A牌号卷烟200箱,当月全部实现销售(假设期初和期末烟丝库存均为0)。销售情况如下: ①销售A牌号给某卷烟批发企业100箱,每箱不含税售价为13 000元。 ②以分期收款方式对外销售A牌号卷烟80箱,合同约定每箱不含税销售额15 000元,11月28日收取货款的70%,12月28日收取货款的30%。当月货款尚未收到。另将剩余的20箱卷烟赠送给客户。 其他相关资料:已知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为56%加0.003元/支,乙类卷烟消费税税率为36%加0.003元/支,卷烟批发环节税率为11%加0.005元/支,烟丝的消费税税率为3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计算甲企业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
2023-11-27
(1)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算如下: 委托加工烟丝的组成计税价格 = (120 %2B 20)/(1-30%)= 200(万元) 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 200 × 30% = 60(万元) (2)甲企业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计算如下: ①销售A牌号卷烟100箱应缴纳的消费税 = 100 × 13000 × 56% %2B 100 × 250 × 0.003 = 697500(元) ②销售A牌号卷烟80箱应缴纳的消费税 = 80 × 15000 × 56% %2B 80 × 250 × 0.003 = 675000(元) ③赠送A牌号卷烟20箱应缴纳的消费税 = 20 × 15000 × 56% %2B 20 × 250 × 0.003 = 172500(元) ④自产烟丝连续生产卷烟,准予扣除按当月生产卷烟比例计算应纳的消费税。 ⑤甲企业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 = (100 × 13000 %2B 80 × 15000 × 70% %2B 20 × 15000 × 30%)× 56% %2B (100 %2B 80 × 70% %2B 20 × 30%)× 25 × 0.003 - (120 %2B 20)× 30% = 649957.5(元)
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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